普通發票可供各類從事經營活動並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購用。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也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領購和使用普通發票。
賣方可以依法申請證據保全,這是事實。買方是正規企業,其會計賬簿待付款,爭議款項在應付賬款中。只要申請法院證據保全,查封買方賬本,只要應付賬款中有未付款項,爭議款項就有望追回。然而,在這個情節下有兩個缺點:
1,證據保全需要交保全費,還要提供擔保;
2.如果買家提前做好惡意拒簽的準備,或者財務不完善,證據保全就沒有意義了。
通過擴大信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此前在定罪量刑方面並未統壹,該罪與其他罪、行為犯還是故意犯仍存在較大爭議。
我們在辦理我國大量涉稅刑事案件中發現,由於刑法第205條的罪名過於粗疏,不能準確反映立法者的目的,司法機關將刑法第205條的規定適用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定性機制,導致虛開發票罪的性質不清, 而單純從“行為犯”的角度定罪量刑,沒有考慮本罪所保護的具體法益,也沒有考察行為人的詐騙行為。
對於類似的情況,如未造成國家增值稅流失的“發票更名”行為,或國有企業或上市公司虛增業績的行為,不應認定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此外,對於虛假發行數額的認定也有不同意見。筆者認為,虛假發行數額的認定應結合實際情況。對於沒有實際生產經營活動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刑事案件,由於行為人沒有納稅義務,所以虛開的數額僅以銷項或進項數額較大者計算;
確定給國家造成損失的金額,只按付款人實際從稅務機關扣除的金額計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在司法實踐中面臨的問題不僅如此,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適用情形也需要在刑法中進壹步明確,以免損害司法權威。
百度百科-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