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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垃圾處理費申報的計稅依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了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申報的計稅依據,城市居民需要按照人民政府確定的收費標準和有關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並向稅務機關申報其全部賬號。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記稅務登記證號,並在稅務登記證上登記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號。稅務機關依法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開戶情況時,有關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給予。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稅率為6%。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65 438+06]36號)附件1中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註釋”規定:

居民日常服務是指主要為滿足居民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提供的服務,包括市政、家政、婚慶、養老、殯葬、護理、救濟、美容美發、按摩、桑拿、氧吧、足療、洗浴、洗染、攝影、沖印等。

根據上述規定,城鎮處置按6%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法律依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於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嚴禁挪作他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壹條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票的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和繳銷的管理和監督。

單位和個人在買賣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時,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和取得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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