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壹、第壹種情況的內容包括:1。首次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自辦理參保手續次月起向當地稅務部門繳納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其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自當地稅務部門征收醫療保險費次月1日起生效,並按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其中,連續繳費滿6個月才能享受住院報銷。
2.自用人單位招用職工之日起至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生效止,參保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負責。用人單位招用的職工未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生效前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負責。
二、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從次月起暫停本單位在職參保人員享受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待遇,暫停期間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三、第二種情況的內容包括:參保人在向用人單位辦理減免手續後次月內被新用人單位錄用並續保,或次月內以個人身份繼續基本醫療保險關系,並同時從續保當月起向當地稅務部門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其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中斷;中斷繳費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自當地稅務部門征收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費當月1日起生效。
:1、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是以未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城鎮未成年人和失業居民為主要參保對象的醫療保險制度。是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施後,黨中央、國務院進壹步解決廣大人民群眾醫療保障問題,不斷完善醫療保障制度的重要舉措。主要是對城鎮非從業居民醫療保險進行制度安排。這壹制度的出現,在我國社會保險制度改革過程中具有重要意義,為我國社會保險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
2、1998年,我國開始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為實現基本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醫療保障體系的目標,國務院決定2007年啟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
3、2016年1月12日,國務院發布《關於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要求推進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融合,逐步建立全國統壹的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制度。2021年6月,國家醫保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做好2021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障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