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馬尾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根據市政府《福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實施意見》(榕政綜〔2010〕100號)精神,為切實加強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規範管理,促進參保範圍、繳費標準、待遇水平、經辦流程、基金管理、信息系統"六個統壹",確保市級統籌後醫保基金安全平穩運行,現就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壹、繳費基數及繳費年限
1、從2010年1月1日起,各縣(市)、馬尾區必須嚴格以職工工資總額作為醫療保險繳費基數。在職職工工資總額低於福州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70%的,按社平工資70%作為繳費基數;自謀職業人員按福州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
2、參保人員繳費基數(含退休人員退休金)調整每年申報變更壹次。申報時間為:機關事業單位每年3月10日-3月25日;企業每年4月10日至4月25日或5月10日至5月25日。新基數從申報次月予以變更,申報之前差額部分不補繳、個人帳戶不補劃撥。
3、企業新增參保人員從申報次月開始繳費並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機關事業單位新增參保人員從人事部門核定的工資發放當月起繳費並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4、在職職工因解除勞動關系中斷參保,辦理接續參保時應按福州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補繳中斷期間醫療保險費,並從申報辦理的次月開始按照相關規定享受醫保待遇,中斷參保期間不享受統籌基金支付醫療保險待遇。
5、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應及時申報辦理醫保在職轉退休手續,並從申報辦理的次月開始按照相關規定享受醫保待遇,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後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年限不能計算為醫保繳費年限。參保人員退休時達不到規定醫保繳費年限,應按單位或個人申報辦理在職轉退休手續時福州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補繳。退休人員補繳數據應實時錄入醫保繳費管理系統。
用人單位關閉破產、改制或其他原因終止的,其退休人員應繳納10年壹次性預留醫療保險費。按下列規定執行:國有企業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主管局三家審定預留醫療保險費標準為基數繳納;其他企業按企業前來辦理手續時福州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
原國有、城鎮集體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人員在非公企業再就業後企業關閉註銷,退休時繳費年限滿25年且實際繳費年限滿10年的,可不再壹次性預留十年醫療保險費。(2005年1月1日前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不受實際繳費年限滿10年的限制)
二、統籌區內跨縣區接續
1、統籌區內在職職工醫保關系跨縣區接續時不再辦理個人帳戶轉移手續,由福州市醫保中心業務科室負責審核辦理跨縣區人員轉移手續,參保人員個人帳戶余額狀況在系統中自動記錄,每年結算壹次。如有欠繳醫療保險費超過三個月的(含三個月),待清欠後再辦理轉移手續。
2、在流動窗口參保的人員(即保險號為9開頭人員)以及參加城鎮居民醫保的人員在統籌區內跨縣區就業的,由就業單位申報辦理增員,不必到原參保地辦理減員,但個人需填報停保申請表,在單位辦理增員時壹同申報;在流動窗口參保的人員在統籌區內申請變更參保地的,可直接持本人身份證及戶口本到戶籍所在地醫保中心申請辦理接續保手續,無需再到轉出地辦理減員手續。
3、在流動窗口參保的人員年度內已正常繳費的可直接辦理轉移,當年已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不沖銷,直接在轉入地享受醫保待遇。如有中斷繳費或欠繳醫療保險費的,應到轉出地醫保中心辦理清欠手續,補足至當年的醫療保險費後方可辦理轉移手續。
三、視同繳費年限
1、各(縣)市、馬尾區根據當地規定將不同類型企業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前參保人員原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縣以上集體企業工作的累計工齡可視同為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參保人員未按規定時間參保的,期間工齡不予視同。
2、與縣(區)屬國有、城鎮集體企業解除勞動關系自謀職業人員應從解除勞動關系的第二個月起到流動職工窗口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各縣(區)將國有、城鎮集體企業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前已解除勞動關系自謀職業人員,參保時應從當地將該類型企業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之月起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
四、基金結算
1、市級統籌後,各縣(市)、馬尾區仍保留原基金專戶,統籌前的歷年結余基金留歸當地調劑使用。統籌前的歷年結余基金包括統籌前歷年基金收支結余、統籌前10年預留風險金和統籌前企業、個人、當地財政欠繳的醫療保險基金(具體金額由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核定)。
2、市級統籌後,根據福建省地方稅務局、福建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關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移交地稅征收有關繳退庫問題的通知》(閩地稅發〔2010〕179號)規定,從2010年9月1日起,市本級及各縣(市)、馬尾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由地稅征收繳入市級國庫,市財政將在每月10日前將上月基金收入從市級國庫劃撥入市本級及各縣(市)、馬尾區醫保基金財政專戶。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將在次年第壹季度對各縣(市)、馬尾區上年基金收支進行核定、結算。當年基金收支有結余的,40%上繳市財政專戶,納入市級統籌基金管理,60%留歸當地,納入當地歷年結余基金管理。當年基金收支虧損的,先從當地統籌前的歷年結余基金彌補虧損。歷年結余基金不足彌補虧損需動用市級統籌基金彌補虧損的,在按時完成醫保參保擴面和征繳任務的基礎上,各縣(市)、馬尾區應在次年第壹季度書面向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經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核準後,不足支付部分由市級統籌基金支付40%,當地統籌後的歷年結余基金支付60%。
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執行。
福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福 州 市 財 政 局
二○壹○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