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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是什麽?

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1.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量土地面積的,以實測面積為準;2.未組織調查,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以該證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3.未核發土地使用證的,納稅人應申報納稅土地面積,待土地使用證核發後再進行調整。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是誰?

1.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2.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的實際使用者和保管人為納稅人。3.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者權屬爭議未解決的,實際使用者為納稅人;4.土地使用權歸* * *所有,* * *各方為納稅人,* * *各方分別納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免征範圍有哪些?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軍隊占用的土地。但如果是出租或者用於經營,還是要繳納土地使用稅的。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土地。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商業用地是不可避免的。4、市政街道封閉道路、廣場、綠化帶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土地。6.經批準開墾、復墾的土地和改造後的廢棄土地,從使用月份起,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7.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疾病控制機構、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占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法律依據

《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三條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依據,按照規定的稅額計算征收。前款所稱占地面積的組織測算,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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