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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

城鎮土地使用稅是按照規定的稅額,以征收範圍內的土地為征稅對象,以實際土地面積為計稅標準,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壹種資源稅。

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

1.經批準復墾整治的土地和廢棄土地,從使用當月起,免征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2.納稅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壹年後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其余從次月起繳納。比如房產出租、出借的,從房產交付出租、出借後的次月起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3、購買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後的次月起已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4、購買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出具房屋權屬證書的次月起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擴展數據:

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納稅人

1.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2.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的實際使用者和保管人為納稅人。

3.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者權屬爭議未解決的,實際使用者為納稅人;

4.土地使用權歸* * *所有,* * *各方為納稅人,* * *各方分別納稅。

比如幾個單位* * *擁有壹塊土地的使用權,壹方占60%,另外兩方各占20%。若計算稅額為654.38+0萬,則土地使用稅分別按60、20、20的數額繳納。

百度百科-城鎮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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