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人有,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者是個人,同時還有擁有土地使用的單位或個人不在本地的,都是由實際使用者來進行承擔,如果土地使用權是***有的,***有各方都是屬子納稅人。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具體都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公布)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檢發《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1988)國稅地字第15號)第四條規定:“關於納稅人的確定,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有的,由***有各方分別納稅。”
2006年4月30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56號)對此進行了擴大解釋,該文規定,“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範圍內實際使用應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
《國家稅務局關於檢發〈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者權屬糾紛未解決時,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有的,由***有各方分別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