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使用稅減免範圍擴大
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對物流企業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2、調整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時間
(1)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2)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3)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4)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土地使用稅的稅額是多少?
城鎮土地使用稅采用定額稅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稅年應納稅額。具體標準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三、土地使用稅的優惠政策有哪些?
1、按照《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和(88)國稅地字第015號等文件的規定,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稅5年至10年。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以土地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為依據確定;具體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確定。
2、企業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事業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3、按照規定,對於企業征用耕地,凡是已經繳納了耕地占用稅的,從批準征用之日起滿壹年後開始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繳納耕地占用稅的應從批準之次月起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綜上所述,土地使用稅是和房地產企業息息相關的壹個稅種。在土地使用稅新政策中,擴大了減免範圍,物流企業的倉儲用地的土地使用稅減半征收。新政策對納稅義務時間也做出了調整,規定每年3月和9月是納稅期限,每次周期為15天。目前土地使用稅的稅率是根據城鎮規模來區分的,大城市征收的會高壹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壹)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稅額幅度。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幹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準。
第六條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條 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審核後,報國家稅務局批準。
第九條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壹)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