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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貴州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規範政府投資行為,提高政府投資效益,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激發社會投資活力,根據《政府投資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使用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類型的項目。

第三條 政府投資應當堅持質量第壹、效益優先,民生為本、環境為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保障發展、防範風險的原則,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領域。凡是能通過市場化方式實施的產業化等經營性項目,應當主要通過政府投資基金投資、資本金註入等方式支持,撬動社會和金融資本投入,更好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推進新型工業化、新型城鎮化、農業現代化、旅遊產業化建設。

前款規定的產業化等經營性項目,應當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由企業作為項目法人自主決策,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使用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建設的項目,采取直接投資、資本金註入方式的,實行審批制;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

國有企業使用自籌資金建設的項目,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采取核準制或者備案制。按照市場化原則已進行核準、備案,又申請財政資金投入的項目,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決策評估及相關審批程序。

第五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政府投資項目確需通過政府舉債的,只能在限額內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的方式舉借。嚴禁地方政府以建設-移交、帶資承包、墊資施工、不動產虛假登記抵押等方式建設政府投資項目。

嚴禁違法分包、轉包政府投資項目,嚴禁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

第六條 嚴格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不得違規修建樓堂館所的有關規定,嚴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樓堂館所,嚴禁以建技術業務用房名義搭車新建樓堂館所,嚴禁改變技術業務用房的用途,嚴

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規劃等理由在他處重新建設樓堂館所,嚴禁以“學院”“中心”等名義建設樓堂館所,嚴禁以危房改造等名義改擴建樓堂館所,嚴禁以任何理由購置樓堂館所,嚴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贊助建設和捐贈建設,嚴禁借企業名義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設、集資建設或者專項建設。

第七條 政府招商引資項目應當與本地產業發展規劃相結合,按照規定開展項目評估。不得引進環保不過關、不符合產業政策、產能過剩、搞形象工程的項目;不得承諾最低收益、兜底項目債務、回購投資本金;不得通過拼資源、拼地價、拼補貼、拼稅收返還等方式引進項目;嚴禁不計成本、盲目跟風、假投資真圈地。政府不得對招商引資項目形成的債務兜底。

以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特許經營、股權合作等模式建設的項目,政府不得承諾固定回報、最低收益和回購等,不得為項目融資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還款承諾等。

第八條 上級政府及其部門在部署工作任務時,應當考慮下級政府財政承受能力,除***同事權下級政府應當負擔部分外,不得向下級政府及其部門下達建設任務、強制要求配套建設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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