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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密碼學會的組織章程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本會的名稱為中國密碼學會,英文譯名為Chinese Association for Cryptologic Research,縮寫為CACR。

第二條 中國密碼學會是由國內從事密碼學領域研究的個人和單位自願結成並依法登記成立的全國性、學術性、專業性的非營利性法人社會團體,是發展我國密碼科技事業的壹支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中國密碼學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維護國家利益和安全,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倡導自主創新的科學精神;認真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充分發揚學術民主,積極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堅持以人為本,為廣大會員和密碼科技工作者服務;團結全國密碼工作者為促進密碼學發展及密碼學人才的成長貢獻力量。

第四條 中國密碼學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機關中華人民***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國家密碼管理局是本學會的掛靠單位。

第五條 中國密碼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的會址設在北京市豐臺區靛廠路7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壹)組織社會力量,開展學術性密碼基礎理論、應用理論的研究;

(二)積極參加國家或政府部門有關密碼學及信息安全領域的咨詢論證,並提出建議;

(三)開展各種形式的國內外密碼學學術交流活動;

(四)編輯、出版和發行密碼學術刊物、論文集和相關學術研究資料;

(五)接受有關部門委托承擔相關專題調研、科技項目評估、學術成果鑒定及相關資格評審等工作;

(六)根據需要舉辦各種培訓班、講習班,推廣密碼技術,促進密碼在各相關領域的應用;

(七)承擔政府有關部門交辦的工作和業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擁護本會章程,願意加入本會,並具備下列條件之壹者,均可申請入會。

(壹)個人會員:

(1)具有中級(含中級)以上職稱,從事密碼學或與密碼學相關工作的科技人員;

(2)高等院校本科畢業,從事密碼學研究或與密碼學相關工作三年以上,並具有壹定學術水平者;碩士研究生畢業,從事密碼學相關工作;非高等院校本科畢業,具有相當於本條規定人員的學術水平者;

(3)密碼學或與密碼學相關專業的在校博士研究生。

(二)單位會員:

凡願意支持本會工作且與密碼學工作有關的科研、教學、管理、生產等單位以及依法登記的學術團體,均可申請為本會單位會員。

第九條 入會手續

(壹)個人會員:本人填寫個人會員申請登記表(由本會制作),由壹名本會會員或所在會員單位推薦,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核通過,由授權機構發給個人會員證書即成為中國密碼學會會員。

(二)單位會員:單位填寫單位會員申請登記表,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核通過,由授權機構發給單位會員證書即成為中國密碼學會單位會員。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壹)個人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3)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學術活動;

(4)優先獲得本會有關刊物和學術資料;

(5)退會自由。

(二)單位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學術活動;

(2)優先獲得本會有關刊物和學術資料;

(3)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4)可要求本會優先給予技術咨詢;

(5)可要求本會協助舉辦培訓班;

(6)退會自由。

第十壹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國家密碼管理相關政策及有關保密法規;

(二)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執行本會的決議,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五)積極向本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會員如果壹年不交納會費(自本會開始收費起實行),視為自動退會。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者,經本會授權機構調查審議,形成除名決議,報常務理事會批準,即予除名。觸犯國家刑律、法規被判刑者,即自動除名。退會或被除名者會員證應及時註銷。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由各地區和學科專業委員會推選的代表,以及本屆理事和特邀代表組成。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事項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領導學會的工作。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以及常務理事;

(三)制訂本會工作計劃;

(四)領導所屬工作機構和學術機構開展活動;

(五)管理並指導學科專業委員會的工作;

(六)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籌措本會活動經費;

(十)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十壹)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事項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采取通訊或其它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理事任期為四年。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隔屆可再當選。理事會每屆成員調整不少於1/3。

第二十壹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若幹名、秘書長壹名及常務理事若幹名組成),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二)、(七)款之外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根據需要,由常務理事會聘任副秘書長若幹名,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事項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采取通訊或其它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熱愛祖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良好的學風和道德品質;

(二)在密碼學領域有較大影響的著名專家、學科帶頭人或有較高知名度的人士;

(三)熱心學會工作,工作作風民主,具有壹定的組織協調能力;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職年齡(屆滿時)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不超過65周歲);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任期不得超過兩屆,隔屆可以重新當選。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學會秘書長為專職。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理事長為學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負責人,交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下列工作機構:

(壹)學術部;

(二)期刊部;

(三)組織部;

(四)辦公室;

(五)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設立的其他工作機構。

各工作機構在理事會領導下,負責組織職責內的各項活動。各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聘任。

第三十條 根據需要設立學科專業委員會,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學科專業委員會不是獨立法人,其工作接受本會的管理和監督。學科專業委員會是負責組織本學科活動的學術機構,其工作職責是:

(壹)組織本學科的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

(二)承辦與本學科有關的各項工作。

第三十壹條 凡對本會有重大貢獻的專家學者或曾任本會主要領導職務者,由常務理事會提名,理事會討論決定,可授予榮譽稱號或聘請擔任本屆理事會的名譽理事、名譽理事長等。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經費來源

(壹)政府資助;

(二)社會捐贈;

(三)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會員會費;

(五)合法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聘用具有專業資格的財會人員。出納不得兼任會計。財會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財會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並接受離任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有關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及財務、稅務等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是公有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壹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會章程經2007年3月25日第壹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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