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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清算單位看哪個證

《中華人民***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由於涉及成本確定或其他原因,而無法據以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可以預征土地增值稅,待該項目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後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

納稅人應當如實申報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稅額,保證清算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稅務機關應當為納稅人提供優質納稅服務,加強土地增值稅政策宣傳輔導。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對納稅人清算申報的收入、扣除項目金額、增值額、增值率以及稅款計算等情況進行審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稅。

納稅人清算條件

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

(壹)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二)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三)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對符合以下條件之壹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壹)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築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築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築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三)納稅人申請註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對前款所列第(三)項情形,應在辦理註銷登記前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納稅人清算資料

納稅人清算土地增值稅時應提供的清算資料

(壹)土地增值稅清算表及其附表(參考表樣見附件,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

(二)房地產開發項目清算說明,主要內容應包括房地產開發項目立項、用地、開發、銷售、關聯方交易、融資、稅款繳納等基本情況及主管稅務機關需要了解的其他情況。

(三)項目竣工決算報表、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憑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銀行貸款利息結算通知單、項目工程合同結算單、商品房購銷合同統計表、銷售明細表、預售許可證等與轉讓房地產的收入、成本和費用有關的證明資料。主管稅務機關需要相應項目記賬憑證的,納稅人還應提供記賬憑證復印件。

(四)納稅人委托稅務中介機構審核鑒證的清算項目,還應報送中介機構出具的《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鑒證報告》。

通過以上的介紹,大家就可以進壹步了解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按什麽證的問題以及土地增值稅的征收方法和征收稅率問題,如果在土地流轉的過程當中涉及到妳的切身權益,壹定要參考以上的介紹,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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