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方持有另壹方25%以上的股份;
2.如果兩個企業都由第三方企業擁有25%以上的股份,則三個企業為關聯企業;
3.壹方從另壹方借入其資本總額的50%以上,或者壹個企業所借金額的十分之壹以上由另壹個企業擔保。
稅務機關可以通過下列方式調整應納稅所得額或關聯企業收入:
1,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相同或者類似經營活動的價格;
2.按照轉售給無關第三方的價格應獲得的收入和利潤水平;
3、按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綜上所述,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進行(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是指無關聯企業之間按照公平的交易價格和商業慣例進行的業務往來。)收費或者付出代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216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1.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2.控股股東是指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占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雖然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比例不足50%,但根據其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對股東大會和股東大會的決議有足夠表決權的股東。
3.實際控制人是指雖然不是公司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控制公司行為的人。
4.關聯關系是指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其他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關系。然而,國家控制的企業並不僅僅因為它們受國家控制而有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