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印發了《關於全面推進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大力推進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下面讓我們來壹起學習壹下,《意見》的主要內容吧。
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工作目標
建立、健全有機銜接、協調聯動、高效便民的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依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資本市場秩序,促進資本市場的和諧健康發展。
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工作原則
依法公正原則
充分尊重投資者的程序選擇權,嚴格遵守法定程序。調解工作的開展不得違反法律的基本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權益。
靈活便民原則
著眼於糾紛的實際情況,靈活確定糾紛化解的方式、時間和地點,盡可能方便投資者,降低當事人解決糾紛的成本。調解工作應當明確辦理時限,提高工作效率,不得久調不決。
註重預防原則
發揮調解的矛盾預防和源頭治理功能,推動健康投資文化、投資理念、投資知識的傳播。人民法院、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及調解組織要加強信息***享,防止矛盾糾紛積累、激化。
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工作內容
加強調解組織管理
加強證券期貨調解組織建設
規範調解組織內部管理
加強調解員隊伍建設
調解組織受理中小投資者的糾紛調解申請,不收取費用
建立證券期貨糾紛特邀調解組織和特邀調解員名冊制度
健全訴調對接工作機制
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範圍
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制度
經人民法院確認有效的具有明確給付主體和給付內容的調解協議,壹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落實委派調解或者委托調解機制
經人民法院委派調解並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的,由委派調解的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建立示範判決機制
建立小額速調機制
探索建立無爭議事實記載機制
探索建立調解前置程序
充分運用在線糾紛解決方式開展工作
強化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保障落實
充分發揮督促程序功能
調解協議所涉糾紛的司法審理範圍
加大對多元化解機制的監管支持力度
加強執法聯動,嚴厲打擊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加強經費保障和人員培訓
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工作要求
建立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協調機制
加強宣傳和投資者教育工作
加強監督、指導、協調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