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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業增值稅稅率

法律主觀:

增值稅稅率 16%的行業: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銷售或進口貨物(另有列舉的貨物除外)。 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增值稅稅率10%的行業: 糧食等農產品、食用植物油、食用鹽。 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氣、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圖書、報紙、雜誌、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糧食、食用植物油。 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轉讓 土地使用權 、銷售不動產、提供不動產租賃、提供建築服務、提供交通運輸服務、提供郵政服務、提供基礎電信服務。 增值稅稅率6%行業: 金融服務增值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租賃服務除外) 增值稅 零稅率的行業: 國際運輸服務航天運輸服務。 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相關服務。 納稅人出口貨物(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增值稅征收率3%的行業: 小規模納稅人 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應稅服務、無形資產。 壹般納稅人發生按規定適用或者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特定應稅行為,但適用5%征收率的除外。 增值稅征收率5%的行業: 1、銷售不動產: (1)壹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2)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購買的住房和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3)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壹般納稅人,銷售,出租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按照5%的征收率計稅。 (4)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5)其他個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其購買的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2、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 (1)壹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2)小規模納稅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不含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3)其他個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不含住房),應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4)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 3、壹般納稅人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不動產 融資租賃合同 ,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提供的 融資租賃 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4、中外合作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 5、選譯差額納稅的 勞務派遣 、安全保護服務。 6、壹般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 7、壹級二級公路、橋、閘(老項目)通行費。

法律客觀: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 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範圍限於個人。 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壹)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 前款所稱銷售額,是指本細則第三十條 第壹款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 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法律依據: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 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範圍限於個人。 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壹)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 前款所稱銷售額,是指本細則第三十條 第壹款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 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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