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收匯核銷的,出口單位應根據外匯情況提出申請,填寫“出口收匯核銷報告單”。外匯“收匯核銷單”蓋章後,原發貨人或代理人辦理退運入海貨物的進口申報。海關憑外匯局簽發的《出口收匯核銷退運申請表》辦理相應手續,並向出口商出具加蓋海關驗訖章的退運貨物進口報關單。出口商憑外匯局出具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支付手續,並進行相應的國際收支付匯申報(填寫《非貿易對外支付(合資)申報單》,並在交易附言欄註明該筆款項對應的原涉外收入付款申報編號,交易代碼為“0204”,並註明“退回”字樣)。沒有外匯局出具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各外匯銀行不得辦理出口退稅業務。
(2)收匯期內貨物全部退運回國的,出口商憑原出口報關單(收匯聯)和出口收匯核銷單辦理退運貨物的進口申報手續。原出口報關單由海關留存,並註銷相應的出口核銷單(出口核銷單加蓋單證專用章),同時簽發進口報關單(備註欄註明原出口報關單編號)。出口商憑海關簽發的進口報關單、原出口報關單復印件和海關註銷的原出口收匯核銷單,到外匯局辦理原出口收匯核銷單退匯金額註銷手續。
(三)出口貨物部分退運的,出口商憑原出口報關單向海關辦理進口申報手續,海關在出口報關單上註明退運貨物的實際數量和金額後退還出口商。 並同時為退運出口貨物出具進口報關單(備註欄註明原出口報關單編號),出口商憑海關出具的進口報關單、原出口報關單、出口核銷單向外匯局核銷原出口貨物對應出口核銷單項下的應收匯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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