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 國稅 發[1994]03l號文件)規定:出口企業應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及其授權單位批準其出口經營權的批件和工商 營業執照 於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或免稅。對未按規定辦理 出口退稅 登記的,除令其限期糾正外,並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因此,出口企業除按稅收征管法規定必須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外,還要及時辦理出口退稅登記,以免在以後的工作中處於被動地位。 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應向稅務機關附送哪些資料 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免、抵、退”稅,應按月填報《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月份申報表》,同時附送以下單證資料: (1)出口貨物報送單(退稅專用聯); (2)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專用聯); (3)出口發票; (4)屬於委托出口的還需附送“代理出口證明: (5)屬於進料加工復出口的還需附送“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申請表”。 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應按季匯總,填報《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季度申報表》,並附送以下資料: (1)經主管征稅的稅務機關審核簽章的本季度的《 增值稅 納稅 申報表》復印件; (2)已納稅稅單復印件; (3)縣級稅務機關已審核簽章的本季《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月份申報表》第四聯及所對應單證資料; (4)尚缺有關出口退稅單證資料的,應同時附送《生產企業“免、抵、退”稅缺出口單證情況匯總表》。
法律客觀:壹、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和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為了鼓勵企業出口創匯,參與同際競爭,從1985年開始,我國按照國際慣例,逐步實行出口退稅制度,即在企業產品出口後,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出口貨物報關單和出口收匯單證等,將其所繳納的稅款再退還給該企業。壹些不法企業和個人利用該項稅收優惠政策,大肆騙取出口退稅活動,導致國家稅款的大量流失。為了實現其騙取出口退稅的目的,他們千方百計地采取多種手段,獲取用於退稅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憑證。而有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為他人非法提供這些出口退稅憑證,嚴重幹擾了國家對出口退稅的管理制度,同時也使國家的稅收利益受到危害。 二、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在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稅憑證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根據我國海關總署《出口退稅報關單管理辦法》的規定,出口退稅報關單系海關總署統壹印制並註明“出口退稅專用”字樣,由出口企業按規定辦理申領手續,認真填寫,海關憑以受理報關,經嚴格審核後蓋上海關檢訖章將報關單封入關封,交出口企業送交退稅地稅務機關的壹種出口退稅憑證。海關受理報關時,對出口企業采取以少報多,以次充好,以低稅率產品冒充高稅率產品等企圖騙取出口退稅行為的,現場發現部分由海關依法處理。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外經濟貿易部、海關總署、中國銀行聯合發布的《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的規定,出口收匯核銷單,系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制發,出口單位和受托行及解付行填寫,海關憑以受理報關,外匯管理部門憑以核銷收匯的有順序編號的憑證。出口企業辦理出口退稅應提交這壹核銷單。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辦理上述出口退稅憑證工作中,違反國家的上述規定,圖私利、徇私情,采取欺騙手段,弄虛作假,提供虛假的出門退稅憑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即構成本罪的客觀行為條件。根據《刑法》第四百零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在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算單等出口退稅憑證的工作中,徇私舞弊,只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才構成本罪,否則不構成犯罪,可作為壹般徇私舞弊行為,由主管部門予以處理。所謂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是指致使犯罪分子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行為得逞,國庫稅款損失重大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要是指承擔著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和出口收匯核算單等出口退稅憑證職責的海關工作人員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凡是辦理出口退稅憑證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在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稅憑證的工作中的徇私舞弊行為是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而對此後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