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稅收違法行為線索清楚、案情重大、涉及範圍廣的,作為重大檢舉案件,經本級稅務機關檢查局或者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由本級稅務機關檢查局直接查處或者轉下級稅務機關檢查局查處並督辦,必要時可以向上級稅務機關檢查局申請督辦;
2、可能存在稅收違法行為的,作為壹般案件,經本級稅務機關檢查局負責人批準,由本級稅務機關檢查局直接查處或者轉下級稅務機關檢查局查處;
3、事項不完整或者內容不清、線索不明的,經本級稅務機關檢查局負責人批準,可以暫存待查,待檢舉人將情況補充完整以後,再進行處理;
4、不屬於檢查局職責範圍的檢舉事項,經本級稅務機關稽查局負責人批準,移交有處理權的單位或者部門。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條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範圍分別進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領導或者協調,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依照法定稅率計算稅額,依法征收稅款。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
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十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制約和監督管理制度。
上級稅務機關應當對下級稅務機關的執法活動依法進行監督。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對其工作人員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廉潔自律準則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