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出口企業申請取消出口退稅後,稅務機關應在收到申請後30日內作出決定,並向申請人發出書面通知。
3.稅務機關確定出口企業取消出口退稅的申請合法有效後,應當及時處理,並向申請人發出書面通知。
4.出口企業在接到稅務機關下達的撤銷出口退稅通知後,應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及時辦理撤銷出口退稅手續。
出口退稅條件:
(1)必須是增值稅和消費稅征收範圍內的貨物。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征收範圍包括除直接從農業生產者手中收購的免稅農產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稅應稅貨物,以及煙、酒、化妝品等列為消費稅的11類消費品。
之所以必須滿足這壹條件,是因為出口貨物退(免)稅只能退還或免征已征增值稅、消費稅貨物的已繳稅款。不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的貨物(包括國家免征的貨物)不能退稅,以充分體現“有征不退”的原則。
(2)必須是申報出口的貨物。所謂出口,即出口關口,包括自營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區分貨物是否申報出口,是確定貨物是否屬於退(免)稅範圍的主要標準之壹。除另有規定外,凡在中國境內銷售並未報關出境的貨物,無論出口企業以外匯還是人民幣結算,也無論出口企業如何進行財務處理,均不視為出口貨物,予以退稅。
在國內銷售的收匯商品,如賓館、飯店等收匯商品,因不符合出口條件,不能給予退(免)稅。
(3)必須是金融出口銷售的貨物。出口貨物只有金融銷售後才能退(免)稅。也就是說,出口退(免)稅的規定只適用於貿易出口貨物,而非貿易出口貨物,如捐贈禮品、個人在境內購買並攜帶出境的貨物(另有規定的除外)、樣品、展品、郵遞物品等。,不能按現行規定退(免)稅,因為壹般不賣。
(4)必須是已收匯核銷的貨物。根據現行規定,出口企業申請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必須是已收匯並經外匯管理部門核銷的貨物。
壹般情況下,出口企業向稅務機關申請貨物退(免)稅時,必須符合上述四個條件。但生產企業(包括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外貿企業委托的生產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下同)在申請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必須附加壹個條件,即申請退(免)稅的貨物必須是生產企業自產貨物(經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出口的除外)。
出口退(免)稅申報後,如果發現數據有誤,可以到電子稅務局發起“企業撤銷申報數據申請”流程,等待稅務局審批撤銷申報數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第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納稅義務人可以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申請退稅,並應當向海關書面說明理由,提供原始繳款憑證及相關資料:
(壹)已征進口關稅的貨物因質量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出境的;
(二)已征出口關稅的貨物因質量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退運國內,並重新繳納因出口而退還的國內稅款;
(三)已征出口關稅的貨物因故未裝運出口,已報關驗放的。
海關應當自受理退稅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核實並通知納稅義務人辦理退稅手續。納稅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相關退稅手續。
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退還關稅的,海關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退還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