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我們國家在這方面沒有統壹的政策,各地不壹樣。我們壹般考慮以下幾點:1。損失賠償:1。企業分立前尚未彌補的經營性虧損金額,由分立企業根據分立協議承擔,稅收法規規定的虧損彌補期,由分立企業在剩余期間逐年彌補。2、被兼並企業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應區別對待。(1)合並後被合並企業繼續取得獨立納稅人資格的,合並前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在稅收法規規定的期限內,由以後年度的收入彌補,不得由被合並企業的收入彌補。(2)合並後被合並企業不具備獨立納稅人資格的,合並前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可以在稅收法規規定的期限內,由被合並企業用以後年度的收入彌補。3.企業因股權重組在股權轉讓前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可以按照稅收法規規定的虧損期限進行彌補,股權重組後的企業在剩余期限內繼續逐年彌補。2.下崗職工安置:原企業職工從國有或集體企業兼並、收購或租賃,超過下崗職工再就業稅收政策規定人員要求的,經勞動保障和稅務部門審核,視同接收安置下崗職工,按規定享受所得稅優惠。三。其他方面:1。私營企業收購或兼並國有、集體企業時,應以轉讓或租賃方式處置原劃撥土地使用權。2.契稅優惠:相關文件如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重組若幹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184號為支持企業改革逐步深化,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現將企業改制重組涉及的部分契稅政策通知如下:1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整體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含國有獨資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變更後的公司繼承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的,免征契稅。非法人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以其部分資產組建新公司,且國有獨資企業(公司)在新組建公司中占股50%以上的,新組建公司免征國有獨資企業(公司)土地、房屋權屬契稅。二、企業股權重組在股權轉讓中,單位和個人承擔企業股權,企業土地、房屋所有權不轉移,不征收契稅。國有、集體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職工買斷企業產權,或向職工轉讓部分產權,或通過職工投資增資擴股;原企業改造為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改造後的股份合作制企業承擔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所有權,免征契稅。三、企業兼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按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兼並、重建壹個企業的,被兼並企業承擔原兼並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四、企業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分成兩個或兩個以上投資方,衍生方及新設方繼承原企業土地、房屋的所有權,不征收契稅。5.企業出售國有、集體企業,被出售企業法人註銷,買方妥善安置原企業30%以上職工的,對所購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減半征收契稅;原企業職工全部免征契稅。六、企業關閉、破產企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關閉、破產後,債權人(包括關閉、破產企業的職工)承擔關閉、破產企業房屋所有權人清償債務的,免征契稅;對非債權人承擔關閉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並妥善安置原企業30%以上職工的,減半征收契稅;原企業職工全部免征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