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進入基礎數據采集-出口信息申報錄入-出口無電子信息申報錄入;
2、然後到正式申報退稅-生成信息申報數據-打印;
3.之後會按照正常出口退稅壓縮,申報。申報時,會選擇其他單據進行申報。
出口退稅是指在國際貿易業務中,根據稅法規定,退還國內所有生產環節和流通環節已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即出口環節免稅,退還之前納稅環節已繳納的稅款。
出口退稅作為國際慣例,可以使出口貨物總體稅負為零,有效避免國際重復征稅。壹般可分為兩種:壹種是退還進口稅,即出口企業將進口原材料或半成品加工成產品出口時,退還其已繳納的進口稅;二是退還已繳納的國內稅收,即企業申報貨物出口時,退還生產該貨物已繳納的國內稅收。出口退稅有利於增強本國商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為世界各國所采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條企業、企業在外地和場所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申報的當天予以登記,並發給稅務登記證。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營業執照的登記和發放情況。
本條第壹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範圍和方式,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五條納稅人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和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並根據實際需要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和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納稅資料。
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確定的申報期限和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的其他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