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是指在國際貿易業務中,根據稅法規定,退還國內所有生產環節和流通環節已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即出口環節免稅,退還之前納稅環節已繳納的稅款。
出口退稅作為國際慣例,可以使出口貨物總體稅負為零,有效避免國際重復征稅。
壹般可分為兩種:壹種是退還進口稅款,即出口企業將進口原材料或半成品加工成產品出口時,退還其已繳納的進口稅款;二是退還已繳納的國內稅收,即企業申報貨物出口時,退還生產該貨物已繳納的國內稅收。出口退稅有利於增強本國商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為世界各國所采用。
(1)必須是增值稅和消費稅征收範圍內的貨物。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征收範圍包括除直接從農業生產者手中收購的免稅農產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稅應稅貨物,以及煙、酒、化妝品等列為消費稅的11類消費品。
之所以必須滿足這壹條件,是因為出口貨物退(免)稅只能退還或免征已征增值稅、消費稅貨物的已繳稅款。不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的貨物(包括國家免征的貨物)不能退稅,以充分體現“有征不退”的原則。
(2)必須是申報出口的貨物。所謂出口,即出口關口,包括自營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區分貨物是否申報出口,是確定貨物是否屬於退(免)稅範圍的主要標準之壹。除另有規定外,凡在中國境內銷售並未報關出境的貨物,無論出口企業以外匯還是人民幣結算,也無論出口企業如何進行財務處理,均不視為出口貨物,予以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