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出口退稅的相關規定,收入應按FOB價(出口貨物離岸價)確認收入,對於運費、保險費則列在往來科目。
2、稅法對出口收入按FOB價確認是針對退稅的需要,而對於其他稅種,例如企業所得稅來說,並沒有規定企業壹定要按FOB價確認收入,可按CIF價確認收入,運費、保險費不用單列。
根據《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的規定,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額應根據出口貨物離岸價、出口貨物退稅率計算。出口貨物離岸價(FOB)以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為準(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發票可以是委托方開具的或受托方開具的),若以其他價格條件成交的,應扣除按會計制度規定允許沖減出口銷售收入的運費、保險費、傭金等。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賠償金、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因此,CIF價包含的運保費屬於價外費用,應列入收入中,而且出口退稅本身就是對增值稅和消費稅的退稅,這價外費用的概念同樣適用於出口收入中。
擴展資料壹、外銷收入是企業出口退(免)稅的主要依據。外銷收入不管以何種方式成交,最後都要以離岸價為依據進行核算和辦理出口退(免)稅,因此,除正常的銷貨款外,外銷收入的確認還與外匯匯率確定、國外運、保、傭的沖減、出口商品退運等密切相關。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號)
二、生產企業“免、抵、退”稅計算 (壹)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額”應根據出口貨物離岸價、出口貨物退稅率計算。出口貨物離岸價(FOB)以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為準(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發票可以是委托方開具的或受托方開具的),若以其他價格條件成交的,應扣除按會計制度規定允許沖減出口銷售收入的運費、保險費、傭金等。
若申報數與實際支付數有差額的,在下次申報退稅時調整(或年終清算時壹並調整)。若出口發票不能如實反映離岸價,企業應按實際離岸價申報“免、抵、退”稅,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核定。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