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文件和國務院文件關於廣告業文化事業建設收費範圍的規定不完全壹致。這種差異可能導致收費企業難以界定、收費規模急劇縮小等問題。稅務機關作為文化建設費的征收主體,應深入研究廣告行業,按照“暫時維持、逐步降低”的原則,科學設計相關規定。
《國務院關於促進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的若幹意見》(國發[2014]10號,以下簡稱10號文件)發布,規定“廣告領域文化事業收費範圍嚴格限定為廣告媒體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廣告業文化建設費的征收範圍明顯縮小。
10號文件的規定與現行財稅文件仍有差異。稅務機關作為文化建設費的征收主體,應及時研究對策,積極穩妥地調整征收範圍。
財稅文件與國務院文件在文化建設費征收範圍上存在差異。
1997征收文化事業建設費。《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完善文化經濟政策的若幹規定》(國發[1996]37號)規定,從1997 1起,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紙、期刊、戶外廣告經營單位等廣告媒體單位按其營業收入的3%繳納。2000年《國務院關於支持文化事業發展若幹經濟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41號),2006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財政部中共中央宣傳部關於進壹步支持文化事業發展若幹經濟政策的通知》(國辦發[2006]43號)重申了上述規定。10號文件沿用了上述國務院文件的表述,但對征收範圍做了“嚴格限定”。
財稅部門從規範文化建設費的征收管理入手,先後出臺了很多文件,其中有三個至今仍然適用。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文化建設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7]95號)。這是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基本文件,規定繳納廣告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是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義務人。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照繳納人應繳納的廣告營業稅營業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廣告代理機構收取文化建設費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9〕353號)。規定將廣告代理業務納入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範圍。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文化建設費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3]88號)。通知補充了“營改增”後文化事業建設費上位法的缺失,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廣告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綜上,財稅文件以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銷售額為基礎收取廣告文化事業建設費。該等服務主要包括提供廣告代理及廣告的發布、播放、宣傳及展示服務。財稅文件在認真劃分廣告服務稅目的基礎上,按照服務的“性質”征收,與國務院按照“單位”屬性征收有所不同。正是因為這些差異,廣告行業對文化建設費的收取壹直存在爭議。
稅務機關在執行10文件時可能遇到的問題
準確識別廣告企業的身份是不可能的。2004年《行政許可法》實施後,從事廣告業務的行政許可壁壘逐漸被打破。除仍向工商部門申請廣告經營許可證的機構外,從事廣告業務的企業可直接申請工商登記,經營範圍中可列明“廣告設計、制作、代理、發布”字樣。企業除主營業務外,還可以從事廣告業務。
國家工商總局的資料顯示,2013年全國從事廣告業務的企業有45萬家。哪些是廣告媒體單位,哪些是戶外廣告經營單位,沒有權威定義,稅務機關也很難準確界定。而且廣告企業的身份是隨著所從事的業務而變化的。比如,企業與出租方簽訂三年的戶外廣告經營權合同,三年內該企業就是戶外廣告經營企業,三年後不簽合同,其身份就會發生變化。可見,對於如何確定廣告企業的身份,還需要進壹步的規定。
廣告收入很難明確劃分。壹般來說,廣告媒體單位是指傳統意義上的四大媒體,即廣播、電視、報紙和雜誌。但電影、互聯網、自媒體等新興媒體形式已經逐漸占領市場,並呈現出良好的發展態勢。目前對文化建設費如何征收還存在不同認識,稅務機關在征收時難以準確把握。比如,電影植入的廣告費由制片方和院線收取,企業可以計入發行收入和播放收入而不計入廣告收入,稅務機關將無法征收文化事業建設費。個人通過微博、微信等方式發布自媒體廣告。,且大多將其收入視為勞務報酬而非廣告收入,這也給文化建設費的征管帶來困難。
稅務機關應及時調整相關規定。
暫時維持現有的文化建設費征收範圍。1997以來,稅務機關在征收文化建設費方面積累了更多的經驗。“營改增”試點後,鑒於國稅機關接手征收文化建設費,出現了壹些不清楚、不熟悉的情況。中國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壹些補充文件,繼續並明確了相關政策,如在開票的基礎上維持含稅價格,計算差額,允許扣除含稅價格等。,以確保收費不增不減,並加強納稅人的支付責任。考慮到文化建設費的征收已經納入正軌,從穩定文化建設費征收規模和便於稅務機關征管出發,筆者建議可以暫時維持廣告業的文化建設費征收範圍。
明確並逐步縮小文化建設費的征收範圍。財稅部門要明確收費單位的範圍,按照提供廣告取得的收入征收文化事業建設費。建議將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征收範圍明確為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紙、出版物、網絡、電影等廣告媒體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按照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銷售額的3%征收文化事業建設費。從事廣告代理服務的廣告企業不直接從事廣告發布,是否有必要向其征收文化建設費?對於這個有爭議的問題,應該及時明確財稅政策。比如,戶外廣告經營單位應限定為取得戶外廣告登記證並直接取得廣告收入的廣告企業,不包括代理戶外廣告的代理企業。個人也應排除在文化建設費的征收範圍之外。根據現行增值稅的有關規定,個人包括自然人和個體工商戶對個人提供的廣告服務不收取文化建設費,符合國家減輕小微企業稅收負擔的總體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