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認購的股權轉讓後,受讓方履行出資義務的,原股東即發起人完全免除出資義務。但是,其他發起人不履行出資義務的,原發起人仍應當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
2.公司設立時股東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不履行出資義務的,公司的發起人和受讓人對出資份額承擔連帶責任;公司發起人或者受讓股東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原股東或者原轉讓人追償。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否則存在約定優先的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九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資義務轉讓其股權,受讓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其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向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受讓方為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後,向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主張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