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代碼是稅務部門給予發票的編碼。在查詢發票真偽的時候,需要輸入發票代碼。普通發票,就是通常說的手工版發票代碼為12位。
普通發票代碼(12位)
普通發票,就是通常說的手工版發票代碼為12位。普通發票第1位為稅務局代碼(1-國稅、2-地稅),第2∽5位為行政區劃代碼前4位,第6∽7位為年份代碼(取後兩位數字,如2005年以05表示)。
第8位為發票行業代碼(其中,國稅行業劃分:1-工業,2-商業,3-加工修理修配業,4-收購業,5-水電氣業,6-其他;地稅行業劃分:1-交通運輸業,2-建築業,3-金融保險業,4-郵電通信業,5-文化體育業,6-文娛業,7-辦事業,8-讓渡無形資產,9-發賣不動產,0-表示其他)。
第9位為發票類別代碼(1-稅務機關統壹式樣的手寫發票,2-稅務機關統壹式樣的電腦發票,3-企業冠名手寫發票,4-企業冠名電腦發票,5-稅控收款機發票,6-除1至5以外的其他發票,7-發票換票證)。
第10位為金額版代碼(0-電腦版,1-萬元版,2-十萬元版,3-百萬元版,4-千萬元版,5-千元版,6-百元版,7-十元版,8-稅控收款機,9-無金額限制),第11∽12位為批次號(以年度為單位,按批準印制順序編號)。
普通發票代碼由國地稅代碼、行政區域代碼、年份代碼、行業代碼、發票種類代碼等組成,***12位。從左至右按照下列順序編制:第1位為國地稅代碼,第2位~第5位為行政區域代碼,第6位、第7位為年份代碼,第8位為行業代碼,第9位~第12位為發票種類代碼。
擴展資料
普通發票的開具要求如下:
①規範。
開具發票的文字使用要規範,應當使用中文;開具發票的大小寫金額要規範;開具發票的開票日期要規範,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購貨單位名稱要規範;開具貨物名稱或服務項目要規範;開具發票的規格、單位、數量、單價等欄目規範。
開具發票時,項目填寫齊全,字跡清楚,全部聯次壹次性復寫或打印,應當按號碼順序填開,未實行蓋章出門的要在發票聯加蓋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的,須經稅務機關批準,使用稅務機關監制的機外發票,開具後的存根聯應按照順序號裝訂成冊。
③真實。
只有經濟業務發生時方可開具發票,必須據實開具,不得變更商品或勞務的名稱和金額;未發生經濟業務,壹律禁止開具發票。
(5) 開具銷售折讓、折扣時的發票。
發生銷售折讓的,應當收回原開具的發票並註明"作廢"字祥,重新開具銷售發票。
(6) 開具紅字發票。
①若原開具的發票已經入賬,無法收回原發票的,可要求對方提供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有關證明,按實際的經營業務另行據實開具發票,並在新開具的發票上註明原發票的號碼及開具金額和憑證號碼;
② 原開具的發票尚未入賬且可以收回的,整份發票裝訂在壹起,加蓋"作廢"戳記或註明"作廢"字樣,據實另行開具發票;
③ 不得以紅字普通發票沖抵增值稅專用發票。
(7)普通發票的臨時開具。
臨時需要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經營業務發生的書面證明到主管稅務機關指定的場所,由稅務人員代為開具。依法應當納稅的,在申請開具發票時,繳納應繳的稅款。
(8) 丟失發票後的補救措施。
丟失已取得的發票聯,不得要求原開票方另行開具發票,應當由丟失發票聯的壹方向對方出具證明,原開票方在查對存根聯、記賬聯無誤後,附原存根聯或記賬聯的復印件,按原來開具的實際情況出具書面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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