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級幹部退休後可以出國。
1,只要妳已經退休,離開了曾經執掌權力的崗位,妳就是“普通退休人員”,不再是“科級幹部”;
2.根據“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既然妳不再享受在職待遇,擔任科級幹部職務,不再行使正處級幹部的權力,就不需要受到正處級幹部的約束。根據有關規定,市管幹部因私事申請短期出國(境),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酌情批準:
1,符合國家有關探親假規定,出國(未婚幹部每年探望父母1次,20天;已婚幹部每4年探望父母1次,每年探望配偶1天。
2、直系親屬在國(境)外患重大疾病或死亡;
3.已辦理退休手續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酌情審批,壹年內不得超過1次:
(1)直系親屬在國(境)外發生重大事件(結婚、生育、重大疾病、死亡);
(二)歸僑、僑眷探望定居國外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
(3)在國外中國政府機關工作或被派往國外學習的探親配偶;
(4)受子女國(境)外學校邀請參加畢業典禮;
(5)本人因重大疾病或特殊病理確需出國就醫的;
(6)退休不滿1年(副廳級以上領導職務除外)或已辦理退休手續的幹部申請出國旅遊、探親和辦理其他個人事務。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壹條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黨政機關和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當退休:
(壹)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這壹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致殘,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