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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置固定資產收入要交增值稅嗎

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遊艇,售價超過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

壹般納稅人銷售2009年1月1日後取得的按規定不抵扣且未抵扣的固定資產時,按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即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3%)乘2%。

壹般納稅人銷售2009年1月1日後購進且允許扣稅的固定資產時,增值稅稅率為17%,即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17%)乘17%。

2008年12月31日以前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即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3%)乘2%。

2008年12月31日以前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試點後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增值稅稅率為17%,即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17%)乘17%。

壹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舊貨時,均適用增值稅3%征收率,減按2%征收,即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3%)乘2%。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遊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根據稅法規定,當當事人出售固定資產時需不需要繳納增值稅或者應該繳納多少,需根據情況而定來繳納稅額,避免偷稅漏稅等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壹)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以後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本通知所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五、納稅人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發生條例第十條(壹)至(三)項所列情形的,應在當月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凈值×適用稅率本通知所稱固定資產凈值,是指納稅人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後計算的固定資產凈值。六、納稅人發生細則第四條規定固定資產視同銷售行為,對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無法確定銷售額的,以固定資產凈值為銷售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壹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2年第1號現將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有關增值稅問題公告如下: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屬於以下兩種情形的,可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壹、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壹般納稅人後銷售該固定資產。二、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本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並已經征稅的事項,不再調整;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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