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噸稅
閩海關時期船舶噸稅稱梁頭稅。它根據船只的長、寬和梁頭的高度相乘的容積計征稅費。
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清政府準許閩海關開征沿海帆船梁頭稅。閩海關的梁頭稅征自國內外商船。國內商船按梁頭丈尺計征。凡南臺、廈門、泉州、涵江等4口各類商船,1丈以內,每尺征稅銀5錢;1丈以上,2丈以下征銀1兩;2丈以上征2兩,每年征2次。至於各縣小商漁船,除減折丈量外,每尺征銀3錢至5錢不等,壹年兩征,偶或壹年壹征。國外商船分為4等,規定分別征銀1400兩、1100兩、600兩、400兩,而實際上均減征2折,分別實征1120兩、880兩、480兩和320兩。據此,壹等船每尺征銀6.22兩;二等船每尺征銀5.71兩;三四等船每尺征銀4兩。
道光二十三年九月(1843年10月)後,根據不平等條約,海關規定凡商船進口按噸位每噸繳銀5錢,小船不及150噸者,每噸繳銀1錢。鹹豐八年(1858年)後,凡船150噸以上,每噸交納船鈔銀改為4錢,不及150噸者照舊。交納船鈔後,4個月內轉往其他通商口岸,“毋庸另納船鈔”。 新關設立後,閩廈兩關按章對外商輪船征收船鈔。閩海常關對國內民船征收梁課和船例。 根據鹹豐八年(1858年)的《天津條約》,閩廈兩關征收的船鈔主要用於口岸的海務建設。同治七年(1868年)四月,奉總稅務司令,海關所征船鈔由海關委員按月核算,7/10交本口稅務司作建造燈塔之費,其余3/10解交總理衙門,作為同文館經費。
同治九年(1870年)十壹月,海關奉命施行《征免洋商船鈔章程》。對進口未開艙並在2日內即駛往它處的;自簽發船鈔照之日起4個月內復進口各通商口岸的;受洋商雇傭運載旅客行李、書信、食物、供應品及其它免稅物品的;來自外國、進港避風的(來自其它通商口岸持有4個月執照的,應將其在港內避風之時記入執照予以扣除);中途進港添煤並無搭客或起卸貨物的以及引水等船舶,免納船鈔。 光緒八年(1882年)十壹月,閩廈兩關施行《通商口岸海關征免船鈔章程》。明確規定,除兵船、引水、遊歷等船只免納船鈔外,所有火輪、商船、拖船、躉船、艇只、駁船等均須按所註噸數如數納鈔。船舶進口2日限滿,均應納鈔;在2日內如開艙起卸貨物或上下旅客合計至20%的即須納鈔。
民國9年(1920年)8月17日,總稅務司署電令福建各關,所有摩托艇、舢板、帆船均須持有執照並交納噸稅,作為內地運輸工具的所有類似船艦視同汽艇,同樣須持照並繳納噸稅。 民國22年(1933年)3月10日後,福建各關對所有超過150註冊噸位的船舶,每噸征收法幣0.65元,150噸以下者征0.15元。同日起,停止對甲板貨物征收噸稅。
抗戰勝利後,海關於民國34年(1945年)10月9日起實施財政部《征收船舶噸稅辦法》,凡噸位逾百噸之輪船,每壹註冊噸數,征收噸稅法幣65元,百噸以下征15元。行駛內港之民船,免征噸稅。 由於通貨膨脹,民國36年(1947年)2月5日,閩廈兩關奉財政部令,提高噸稅稅率。輪船在百噸以上者,每噸納法幣650元;百噸以下者150元;航海木船,壹律照壹百噸以下稅率征收;其它內河行駛之木船,仍免征收。 民國37年(1948年)8月21日,國民政府改行金元券。8月28日,海關再次將噸稅提高10倍,並按法幣300萬元等於金元1元之比,折征金元券。 民國38年(1949年)8月後,至1950年12月,福廈兩關沿用民國舊制,對航行船舶征收船鈔。
1951年1月1日,實施財政部、海關總署聯合頒發的《海關代征噸稅辦法》。船舶噸稅劃入財政部稅務總局主管的車船使用牌照稅範圍,中國籍船舶由地方稅務局征收使用牌照稅,外籍船舶及外商租用的中國籍船舶噸稅由海關代征。 1951年10月1日,奉財政部通知,噸稅不作代收,直接納入海關“關稅收入”項下。 1952年9月29日,執行海關總署發布的《船舶噸稅暫行辦法》,以3個月或30天為壹繳納期,區別機動船或非機動船,按噸位級別計征。 1954年11月30日,奉對外貿易部、海關總署通知,對由中國租用(包括國外華商所有的或租用的)航行國外或兼營國內沿海貿易的外國籍船舶,暫征噸稅。
1979年,對臺貿易開展以後,根據有關規定,福廈兩關對臺灣公私企業的船只,按本國籍國際航行船舶對待,不征收噸稅。對外國籍船舶和臺灣與外國合營企業的船舶,如果已經臺灣海關征收了噸稅,在噸稅執照有效期內,不再征收噸稅;如執照已經期滿,則按章征收噸稅。
1980年後,海關征收的船舶噸稅呈增長趨勢,應稅船舶有外籍貨輪、客貨輪、豪華旅遊船、外商租用的中國貨輪、中外合營的客班船、貨輪及其租用的貨輪等。 根據交通部、海關總署、財政部、中國銀行、經貿部聯合下達的《關於將海關噸稅劃交通部管理問題的通知》,自1986年10月1日起,船舶噸稅改由海關代征,不再納入中央金庫,由納稅人自開戶銀行直接匯解北京中國銀行總行交通部船舶噸稅帳下。1987年5月7日,對以外匯支付的船舶噸稅款,壹律按當天牌價折算成外匯人民幣直接匯解。 1987年2月22日,奉交通部、海關總署、財政部聯合通知,自1987年3月1日起,海關對船舶噸稅進行調整,將船舶分為機動船和非機動船,以90天或30天為期,分別按壹般噸稅或優惠噸稅稅率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