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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n+1是什麽意思?

辭退n+1意味著經濟補償和+1個月工資。n是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工作年限所作的經濟補償,+1是指無過錯辭退規定的1月薪。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

辭退是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行為,是用人單位因故與員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強制措施。根據原因不同,可分為懲戒性辭退和正常辭退。違紀辭退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企業內部規則,但尚未達到辭退或者開除程度的職工,依法強制解除勞動關系的壹種行政措施。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職工情況,根據我國和地方政府關於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安置改革過程中富余人員的政策規定,采取的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壹種措施。

解雇員工的補償金是稅前的。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壹次性經濟補償,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所以,如果經濟補償金是稅後給的,就構成了重復征稅,所以經濟補償金是稅前的。

企業可以辭退有下列行為之壹,經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無效的職工: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和工作秩序;

2、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

3.服務態度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或損害消費者利益;

4.不服從正常調動;

5.貪汙、盜竊、賭博、營私舞弊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6、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

7.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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