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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人民幣要交多少稅

個人所得稅

開放分類: 科學、政治經濟學、財政學、稅制、所得稅

目錄? 概念詮釋

發展歷程

征稅內容

起征調整

適用稅率

稅額計算

征收管理

法律條文

涉稅問答

涉稅問答

概念詮釋

個人所得稅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個人所得稅法,就是有關個人的所得稅的法律規定。

發展歷程

國家對本國公民、居住在本國境內的個人的所得和境外個人來源於本國的所得征收的壹種所得稅。在有些國家,個人所得稅是主體稅種,在財政收入中占較大比重,對經濟亦有較大影響。

中國在中華民國時期,曾開征薪給報酬所得稅、證券存款利息所得稅。1950年,政務院公布的《稅政實施要則》中,就曾列舉有對個人所得課稅的稅種,當時定名為“薪給報酬所得稅”。但由於我國生產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低,實行低工資制,雖然設立了稅種,卻壹直沒有開征。1980年9月10日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直至1980年以後,為了適應我國對內搞活、對外開放的政策,我國才相繼制定了《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和國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暫行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上述三個稅收法規發布實施以後,對於調節個人收入水平、增加國家財政收入、促進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起到了積極作用,但也暴露出壹些問題,主要是按內外個人分設兩套稅制、稅政不統壹、稅負不夠合理。)為了統壹稅政、公平稅負、規範稅制,1993年10月31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四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同日發布了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簡稱稅法),1994年1月28日國務院配套發布了《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壹次會議決定第二次修正,並於當日公布生效。

納稅對象

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在中國境內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國境內居住而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個人,包括中國國內公民,在華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員和港、澳、臺同胞。

(壹)居民納稅義務人

在中國境內有所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是居民納稅義務人,應當承擔無限納稅義務,即就其多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壹年的個人,是非居民納稅義務人,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僅就其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征稅內容

個人所得稅分為境內所得和境外所得。主要包括以下11項內容:

1.工資、薪金所得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3.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4.勞務報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7.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8.財產租賃所得

9.財產轉讓所得

10.偶然所得

11.其他所得

起征調整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壹次會議於2007年12月29日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根據決定,2008年3月1日起,我國個稅起征點將從現在的1600元/月上調至2000元/月。

適用稅率

個人所得稅根據不同的征稅項目,分別規定了三種不同的稅率:

1.工資、薪金所得,適用9級超額累進稅率,按月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征稅。該稅率按個人月工資、薪金應稅所得額劃分級距,最高壹級為45%,最低壹級為5%,***9級。

2.適用5級超額累進稅率。適用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稅款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的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劃分級距,最低壹級為5%,最高壹級為35%,***5級。

3.比例稅率。對個人的稿酬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適用20%的比例稅率。其中,對稿酬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並按應納稅額減征30%;對勞務報酬所得壹次性收入畸高的、特高的,除按20%征稅外,還可以實行加成征收,以保護合理的收入和限制不合理的收入。

稅額計算

1.工資、薪金所得部分的個人所得稅額=應稅所得金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應稅所得金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3.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個人的所得稅額=應稅所得金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4.勞動報酬所得(4000元以下)的個人所得稅額=(每次所得收入-800元)×20%

5.稿酬的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每次所得收入-800元)×20%×(1-30%)稿酬的所得(每次收入超過4000元)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每次所得收入×(1-20%)]×20%×(1-30%)"

6.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每次所得收入-2000)×20%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超過4000元)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每次所得收入×(1-20%)]×20%

7.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個人所得額=每次所得收入×20%

征收管理

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式實行源泉扣繳與自行申報並用法,註重源泉扣繳。

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式可分為按月計征和按年計征。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業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特定行業的工資、薪金所得,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實行按年計征應納稅額,其他所得應納稅額實行按月計征。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和國主席令

第 八十五 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壹次會議於2007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7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壹次修正

根據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壹次會議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根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壹次會議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五次修正)

·第壹條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壹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壹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賃所得;

九、財產轉讓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壹、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壹、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稅率表附後)。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三、稿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並按應納稅額減征百分之三十。

四、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對勞務報酬所得壹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征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壹、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七、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

壹、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二、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減稅的。

·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壹、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二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必要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

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可以根據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匯率變化情況確定附加減除費用,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範圍和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第七條 納稅義務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準予其在應納稅額中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扣除額不得超過該納稅義務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第八條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第九條 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七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七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特定行業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由納稅義務人在次月七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由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後三十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納稅義務人在壹年內分次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每次所得後的七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年度終了後三十日內,將應納的稅款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第十條 各項所得的計算,以人民幣為單位。所得為外國貨幣的,按照國家外匯管理機關規定的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繳納稅款。

·第十壹條 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

·第十二條 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開征、減征、停征個人所得稅及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國務院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

·第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壹

(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級數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1 不超過500元的 5

2 超過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3 超過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4 超過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5 超過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6 超過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7 超過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8 超過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9 超過100000元的部分 45

(註:本表所稱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二千元後的余額或者減除附加減除費用後的余額。)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

級數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1 不超過5000元的 5

2 超過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過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過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過50000元的部分 35

(註:本表所稱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

涉稅問答

壹、為什麽要制定《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

答:2005年1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擴大了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的範圍,規定“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人應當自行納稅申報。隨後,國務院通過了修訂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將“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明確為“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情形,並授權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依據上述規定及其它稅收相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在廣泛聽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專家、學者和基層稅務機關意見的基礎上,經過深入研究、反復論證,本著“方便納稅人、調節高收入、便於稅收征管、突出管理重點”的原則,結合1995年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納稅暫行辦法》中壹些行之有效的條款,制訂了《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分八章、四十四條,分別從制定辦法的依據、申報對象、申報內容、申報地點、申報期限、申報方式、申報管理、法律責任、執行時間等方面,明確了自行納稅申報的具體操作方法。《辦法》的制定施行,可以從制度上保證將新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擴大自行納稅申報範圍的規定落到實處。

二、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式有幾種?

答: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式主要有兩種,壹是代扣代繳,二是自行納稅申報。此外,壹些地方為了提高征管效率,方便納稅人,對個別應稅所得項目,采取了委托代征的方式。

三、什麽是自行納稅申報?

答:自行納稅申報是指以下兩種情形:

(壹)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後,根據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項目、數額,計算出應納的個人所得稅額,並在稅法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如實填寫相應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報送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納稅人在壹個納稅年度終了後,根據全年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項目、數額、應納稅額、已納稅額、應補退稅額,在稅法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如實填寫相應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報送稅務機關、辦理相應事項。

四、哪些人需要辦理自行納稅申報?

答: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和《辦法》第二條的規定,凡在中國境內負有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的納稅人,具有以下五種情形之壹的,應當按照規定自行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壹)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

(二)從中國境內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三)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五種情形中,第壹種和第五種情形是修訂後的個人所得稅法新增加的規定。其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沒有具體明確是哪種情形,因此,《辦法》規定,這種情形的納稅申報具體辦法,根據國務院明確的具體情形另行做出規定。

五、個人年所得超過12萬元,但平常取得收入時已經足額繳納了稅款,年終還需要申報嗎?

答: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辦法》的規定,如果個人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取得所得超過12萬元,無論其平常取得各項所得時是否已足額繳納了個人所得稅,或者是否已向稅務機關進行了自行納稅申報,年度終了後,均應當按《辦法》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六、如何確定個人取得稿酬所得的次數?

答:(1)個人每次以圖書、報刊方式出版、發表同壹作品(文學作品、書畫作品、攝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論出版單位是預付還是分筆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該作品後再付稿酬,均應合並其稿酬所得按壹次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在兩處或兩處以上出版、發表或再版同壹作品而取得的稿酬所得,其在各處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個人同壹作品在報刊上連載,應合並其因連載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為壹次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在其連載之後又出書取得稿酬所得,應視同再版稿酬分次繳納個人所得稅。先出書後連載取得稿酬所得的,同樣處理。

七、個人從事醫療服務活動取得所得,應當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1)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取得執照,以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衛生院、醫院等醫療機構形式從事疾病診斷、治療及售藥等服務活動,應當以該醫療機構取得的所得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未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自行連續從事醫療服務活動取得所得,無論是否有經營場所,要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醫生承包經營由集體、合夥或個人出資的鄉村衛生室(站),經營成果歸醫生個人所有,承包人取得的所得,按照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鄉村衛生室(站)的醫務人員取得的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受醫療機構臨時聘請坐堂門診及售藥,由該醫療機構支付報酬,或收入與該醫療機構按比例分成的人員,其取得的所得,按照勞務報酬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壹個月內取得的所得為壹次,稅款由該醫療機構代扣代繳。

八、律師事務所及其從業人員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1)律師個人出資興辦的獨資和合夥性質的律師事務所的年度經營所得,作為出資律師的個人經營所得,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在計算其經營所得時,出資律師本人的工資、薪金不得扣除。

(2)合夥制律師事務所應將年度經營所得全額作為基數,按出資比例或者事先約定的比例計算各合夥人應分配的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律師事務所支付給雇員(包括律師及行政輔助人員,但不包括律師事務所的投資者)的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4)作為律師事務所雇員的律師與律師事務所按規定的比例對收入分成,律師事務所不負擔律師辦理案件支出的費用(如交通費、資料費、通訊費及聘請人員等費用),律師當月的分成收入,按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確定的不高於律師當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內,扣除辦理案件支出的費用後,余額與律師事務所發給的工資合並,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5)兼職律師從律師事務所取得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律師事務所在代扣代繳其個人所得稅時,不再減去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以收入全額(取得分成收入的為扣除辦理案件支出費用後的余額)直接確定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6)律師從接受法律事務服務的當事人處取得的法律顧問費或其他酬金,均按勞務報酬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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