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學新生落戶。凡被我市高校(含民辦高校)、技工學校錄取的新生,入學時可自願選擇是否遷入戶口。需要辦理的,由學校持落戶介紹信、新生戶籍遷移登記簿、新生入學通知書、身份證、戶籍證明(新生戶口簿)到當地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
2.大學畢業生落戶。憑本人報到證、畢業證、身份證、戶籍卡(本市高校畢業生憑集體戶籍卡)、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本人、學校、用人單位簽訂的三方協議或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落戶通知書), 本人可直接到接收單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縣級公安機關指定公安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家庭可落戶; 掛靠親屬落戶的,還需提供個人申請、帶有掛靠親屬戶口簿的介紹信和與掛靠親屬關系的證明。
3.高校(含民辦高校)、技工學校學生畢業後欲將戶口遷回原籍的,可持報到證、畢業證、身份證、戶籍卡(本市高校畢業生憑集體戶籍卡)、戶口本、村(居)委會證明到當地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
4.退學轉學落戶。本人持學校退學證明或轉學證明、戶籍證明(憑本市大學生集體戶口登記卡)、原村(居)委會證明、戶口本或接收學校證明,到當地派出所辦理落戶。
5.復員、轉業和退伍軍人落戶。
(1)本人持退役士兵安置辦公室介紹信、軍人身份證號登記表(士官以上提供)、復員證(復員證、退伍證)、接收單位介紹信、入伍時戶籍所在地註銷證明(1985 12 31之前入伍的無需開具證明)。(如有接收單位尚未接收,且接收單位未出具介紹信的,可提供配偶及直系親屬證明,在其他手續齊全的情況下,先在配偶或直系親屬戶口落戶)。
(2)自主擇業的轉業幹部憑《退役士兵安置辦公室落戶通知書》、《退役士兵身份證號碼登記表》證明、《入伍時戶籍所在地戶籍註銷證明》(本市網上核驗且1985 12 31之前入伍的無需開具證明)和房產證到當地派出所落戶;或提供配偶及直系親屬證明,落戶在配偶及直系親屬戶口。
(三)退伍軍人返回本市老家的。無論是本市入伍,還是異地入伍後因家庭變故來到本市,均可憑軍隊安置辦公室介紹信、退伍證明、入伍時戶籍所在地戶口註銷證明(本市網上核驗)、村(居)委會證明、戶口本在當地派出所落戶。
(四)被開除軍籍或者除名的軍人,持部隊有關證件、身份證、擬落戶地民政部門介紹信等有關材料,到原戶口註銷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家庭住址變更的,提交入伍前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的戶口註銷證明,到家庭所在地派出所申報落戶。
6.根據國家、省、市人民政府有關政策規定,在本市安置的其他軍人憑上級主管部門批文、相關安置文件、相關落戶介紹信、入伍前軍人公民身份證號碼登記表、身份證、當地派出所戶籍註銷證明(網上核驗在本市和入伍前1985 12 31)
7.出國註銷戶口的公民回國後要求恢復在縣(市、區)居住的,應當持本人申請、最近壹次回國證明、所在單位證明(或者村委會、居委會證明)和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出國(境)證明,到恢復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
申請人在境外取得該國長期(永久)居留權,或者在該國合法居留連續滿五年的,除上述程序外,還應當提交其由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歸僑僑眷證明》。
8.被批準加入中國國籍並在中國定居的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應當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入籍證》和定居相關證明材料,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9.港澳臺同胞、歸僑回國定居本市的,由本人持省臺辦、統戰僑務部門的介紹信和陜西省公安廳出具的《歸僑僑眷證明》到當地派出所申請常住戶口登記。
10.被註銷戶口的刑滿釋放人員回縣(市、區)定居的,應當憑本人申請、原公安派出所戶口註銷證明、勞改釋放證明和戶口簿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恢復定居手續。未成年犯回縣(市、區)定居的,憑父母申請表、未成年犯所在單位終止證明、原派出所戶口註銷證明和《戶口簿》到當地派出所辦理恢復定居手續。(自2003年8月7日起被判處有期徒刑、決定勞動教養的,不註銷戶口)。
11.如果是縣內跨戶口遷移,按照“壹站式”模式,申請人只需攜帶相關材料到當地派出所辦理遷入落戶即可,無需再到當地派出所辦理。當地派出所可以不要求市民提供介紹信遷出,手續壹次性齊全。
(二)遷入許可
1,從外省、外市遷入本市,需要持相關證明材料向當地派出所戶籍室申請。戶口登記機關審核簽註同意後,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到縣級公安機關戶口登記部門審批,縣級戶口登記部門審批後發放《準遷證》(審批材料交回本人)。申請人持遷移證及相關材料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遷移證明,再持遷移證、遷移證及相關材料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所有材料由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留存備查)。
2、市內跨縣(市、區)轉移戶口,實行“壹站式”辦公。申請人只需要在遷入地辦理手續,不需要在遷出地辦理。遷入地公安派出所不得要求群眾提供遷出地介紹信,手續壹次性辦理完畢。
(壹)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到遷入地派出所戶籍室,經縣(市、區)戶政部門審核同意後,開具《準遷證》,攜帶《準遷證》及相關材料到遷入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落戶手續。
(二)當地公安派出所在辦理完遷入手續後,應在本人原居住地的戶口簿或戶籍卡上加蓋遷出印章,打印戶籍證明和常住人口登記表,並分別在遷移證明和常住人口登記表上簽字備案,填寫四改和遷入登記簿。
(三)在屬地派出所辦理轉移戶口的同時,將拆遷戶信息自動反饋至屬地派出所,屬地派出所及時整理《拆遷戶常住人口登記表》等相關信息,在正規表格上標註拆遷戶信息,加蓋拆遷戶印章,並進行歸檔,填寫《四改拆遷戶人員登記簿》。
(四)城鎮居民戶口遷移到農村居民戶口。除回鄉定居的大學生、投靠父母的未婚子女、回鄉的退休人員、回父母家的離異婦女(以上情況須經村民委員會同意)外,其余遷移表暫不辦理。本細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凡購買房屋(含合法自建房)並在全市範圍內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憑本人申請、合法有效的房產證(或購房合同、購房發票、縣級自建房批準證明、或農房壯基使用證明)、戶口本、身份證、居住房產證明(或村委會、居委會證明)即可遷入落戶。
農村房屋產權手續需要變更的,除上述手續外,還應提供原宅基地使用證明、雙方買賣合同、縣級土地主管部門意見及合同公證書。
4.2006 5438+0 1 1 65438 1 65438 65438 1 65438 65438 1 65438 65438 1 65438 65438所需材料:本人申請、戶口本、身份證、住房證明、小區物業(或村居委會)介紹信。
5、凡在本市投資興辦產業(或企業)的人員,均可在興辦產業(或企業)所在地辦理落戶手續。所需材料:本人申請、戶口本、身份證、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居住地址證明。
6.經組織和人社部門批準調入的幹部、職工及其家屬落戶,憑組織和人社部門的調動命令、調入單位的介紹信、戶口本和16以上人員的身份證,在遷入地公安機關辦理準遷手續後遷入落戶。
7.經組織和人社部門批準招聘錄用的幹部職工落戶,憑招聘通知書、招聘單位出具的戶口介紹信、戶口簿、身份證在當地公安機關辦理準遷手續後遷入落戶。
8.需要允許軍人的家屬遷移和定居。
(壹)符合專職崗位條件(含壹級文員、專業技術12級、體育8級)以上的本市駐軍幹部,具有三級軍士長(五級士官)並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士官,可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申請在部隊落戶,持下列相關材料向遷入地公安機關提出遷入申請。1、申請人的申請表、身份證、軍官證(士官證)、結婚證、軍分區(旅)以上政治部任命書和《軍隊幹部(士官)家屬隨軍審批表》、入伍登記表;2.配偶失業證明,或失業證、就業證、失業證;3、申請人(16周歲以上)身份證和《戶口簿》;4.住房證明。
(二)現役軍官從外地調入市區工作,其家屬隨遷。憑師(旅)級以上政治部的調令、任命書或行政介紹信、身份證、軍官證、家庭成員原隨軍部署審批表、結婚證、家庭成員戶口本、身份證、家庭成員失業證(由戶口常住地勞動就業部門出具,或失業證、失業證)、住房證明,
(三)軍隊轉業幹部(士官以上)及其家屬隨其落戶,憑軍隊轉業辦公室出具的安置或自謀職業登記介紹信、接收單位出具的軍隊轉業幹部介紹信、入伍前當地派出所戶籍註銷證明(1985 12 31之前入伍的,可不出具戶籍註銷證明)、身份證、軍籍(士官)
(四)經市民政部門批準的軍隊離休幹部及其隨行家屬進入離休幹部家中定居的,提供軍隊離休人員接收安置介紹信、身份證、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入伍前當地派出所戶籍註銷證明(1985 12 31天以前入伍的,可不出具註銷證明)及隨行家屬。
9.因入學時戶口未遷入學校,現因畢業達到我市就業要求要求落戶的外地學生,應在辦理畢業分配手續、工作單位介紹信或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本人簽訂的三方協議、 學校和用人單位或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落戶通知書)、身份證、畢業證和原籍戶口本(原籍已出具)
10.因結婚遷移戶籍的,由申請人持申請人的申請、戶口簿、雙方身份證和結婚證及村(居)委會的介紹信,在當地公安機關辦理申請人準遷手續後遷入落戶。
11.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落戶(簡稱“三投靠”)。
(壹)夫妻與* * * *同住的,出具雙方戶口簿、壹方無業或退休證明(雙方均為農村居民的,可不提供)、結婚證、有效財產證明(夫妻雙方或父母壹方)和住宅物業(或村居委會)證明,在遷入地公安機關辦理申請人準遷手續後遷入落戶。
(二)與子女同住的父母,不受父母年齡的限制。子女提出書面申請,出具雙方戶口簿、親屬關系證明及相關證明材料,在遷入地公安機關辦理申請人準予遷入手續後遷入落戶。
(3)與父母同住的未婚子女,不受條件限制。投靠父母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殘疾人,允許無條件在父母合法固定住所落戶。父母或公婆老弱病殘,無子女贍養。經調查核實,允許其子女或女婿、兒媳在父母或父母合法固定住所落戶,無任何條件。公民應當提供雙方戶口簿、親屬關系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在遷入地公安機關辦理申請人準予遷入手續後遷入落戶。
12.在本市有合法收入來源或壹年以上勞動合同的人員(含外來務工人員),本人、父母、配偶及未婚子女均可申請居住。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持下列材料,在遷入地公安機關辦理準予遷入手續後,遷入落戶。所需材料:(1)申請人的申請書;(2)聘用合同原件及復印件(保留復印件);(三)結婚證、父母子女關系證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身份證和戶口簿;(4)申請人的單位證明。
13.父母雙亡留在農村的未成年子女不能獨立生活,在當地又無親屬,要求投靠在縣(市、區)有合法固定住所的親屬。持下列材料,在申請人遷入地公安機關辦理準遷手續後遷入落戶。所需材料:(1)申請人的申請書;(2)申請人和被申請人(16周歲以上)身份證和戶口本、雙方父母戶口已註銷的證明和被申請人在當地無親屬的證明;(3)申請人合法常住戶口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