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盤盈固定資產時,首先應確定盤盈固定資產的原值、累計折舊和固定資產凈值。根據確定的固定資產原值借記“固定資產”,貸記“累計折舊”,將兩者的差額貸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其次再計算應納的所得稅費用,借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最後調整利潤分配,借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貸記“所得稅費用”,兩者的差額貸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舉個例子:某企業於2007年6月8日對企業全部的固定資產進行盤查,盤盈壹臺7成新的機器設備,該設備同類產品市場價格為100,000元,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
那麽該企業的有關會計處理為:
(1)借:固定資產 100,000
貸:累計折舊 30,000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70,000
(2)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23,1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3,100
(3)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70,000
貸:所得稅 23,100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46,900
我國會計準則規定,盤盈的固定資產應作為企業以前年度的損益調整,補交企業的所得稅。同時《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盤盈的固定資產不得計提折舊,這樣企業運用盤盈資產所產生的價值損耗不能作為稅前扣除,從而造成了企業對該資產的重復繳納。為此企業可以采用售後回購的方式將來避免這壹不合理的規定。
假定某企業2006年實現稅前利潤1000萬。年初盤盈壹固定資產,公允價值100萬,當年已計提折舊40萬,所得稅稅率為33%。那麽企業將要繳納的所得稅為376.2[(1000+100+40)×33%]萬元。
但是如果企業采用售後回購的方式先將固定資產進行出售然後再按原價購回,則購回的固定資產在使用時所計提的折舊就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而且根據有關規定,納稅人銷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可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但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因此該企業銷售該固定資產時需要繳納的增值稅為1.92(100/1.04×0.04×0.5)萬元,城建稅和教育附加稅0.192萬元。回購時需要承擔的稅費和出售時候壹致,因此在出售和回購業務中企業應繳納的稅款合計為4.224萬元。那麽企業通過售後回購方式,企業可以節稅8.976萬元[40×33%-4.224]。考慮到該資產還有60萬元可以在以後會計年度進行折舊,在稅前扣除,那樣的話企業實際可以節稅28.77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