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之前已經確認了存貨跌價準備。存貨出售時,以前確認的存貨跌價將減少成本,導致會計利潤增加,即存貨跌價核銷的會計處理。但實際稅收利潤沒有這麽多(稅收利潤=售價-存貨余額,非存貨賬面價值),這部分存貨跌價準備需要通過稅收來沖減。
根據國家規定,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金等準備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必須遵循實際扣除的原則。因此,在計算應納所得稅時,是以利潤總額為基礎,嚴格按照稅法規定進行調整的。首先確定應納稅所得額,然後乘以適用的所得稅率。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所有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和存貨,以歷史成本為計稅依據。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除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可以確認損益的以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擴展數據
存貨跌價準備核銷稅務調整的兩種情況。
1,直接影響當期損益,影響資產入賬價值。對於直接影響當期損益的核銷,要按照核銷金額沖減應納稅所得額,轉回遞延所得稅資產。直接影響當期損益的核銷,減少當期確認的費用或增加收入。這種轉售包括出售存貨、債務人以存貨進行債務重組、以交換存貨的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2.如果資產的入賬價值受到影響,則不需要調整應納稅所得額,而是在轉回原存貨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同時,確認新增資產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當存貨的轉出是為了取得另壹項資產,並且所取得的新資產的價值是按照轉出存貨的賬面價值計量時,存貨的暫時性差異是可以轉回的,但這種差異並沒有真正消失,而是從存貨轉入新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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