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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拘留賠償起訴狀怎麽寫?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國家賠償的案件可能不是特別常見,但實際上,在刑事或行政方面,都有壹些看不見的東西需要國家賠償。比如錯案錯押,肯定是要申請國家賠償的。很多人都想清楚這壹點。錯誤拘留賠償起訴狀怎麽寫?壹、錯誤拘留賠償起訴狀怎麽寫?錯誤拘留國家賠償申訴人:男,漢族,60歲,現住。起訴狀: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銷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第5號決定,重新進入國家賠償程序。事實和理由我的冤假錯案,是紀委在1983中間創造的,是市中級人民法院在1986終審判決成立的。經過漫長的申訴:2006年7月中旬,國法終於得到了全國法院的認可,市中院以刑事判決撤銷了兩個法院的錯誤判決,宣告我無罪。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冤假錯案壹經國家司法部門確認,受害人不僅有權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而且賠償機關應當根據三種情況進行賠償。但是內蒙古和呼和浩特兩個法院以“不溯及既往”為由駁回了我的賠償申請。其實所謂的“不溯及既往”已經被國家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也就是我這個老百姓所知道的批判否定了。內蒙古高院負責國家賠償的專職法律工作人員不知道嗎?國家的法律要求上級法院要監督下級法院的工作!而內蒙古高院賠償委員會不僅包庇下屬,還憑空向我潑臟水,掩蓋真相!不信的話,第二,具體事實。現行國家賠償法沒有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這個大家都懂,我更懂!所以我在賠償申請中沒有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但是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說我提出了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對此,我要求內蒙古高院給我壹個有證據的說法。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上訴不加刑。但是,我因為上訴被判了兩年有期徒刑,這是歷史事實!有新城區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為證。但是內蒙古和呼和浩特人民法院的判決都寫明我第壹次判刑的刑期是10年為12年。對此,我要求內蒙古和呼和浩特的法院給我壹個有證據的說法。高級人民法院的賠償決定書稱:“賠償請求人姜永生經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無罪,被錯誤羈押的事實已經確認,有權依法申請國家賠償。但侵權行為發生在1995 1之後的《國家賠償法》實施之前,並沒有持續到1995 1。事實上,20年前呼和浩特中院錯誤判決造成的損害壹直持續到2006年7月13日。對此,我有國家執法部門出具的書證支持我的說法!證明存在的事實!!For:“沒有持續到1995 65438+10月1之後。“內蒙古高院有證據證明他們的結論嗎?如果有!請拿出來公開。綜上所述,完全可以證明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07)賠償委員會決定中的法賠字第5號根本不是法律文書。是有問題的紅頭文件,官官相護,公權私用,民不聊生!對此,不僅應該撤銷!更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如果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我的上訴不合理;那我請妳院組織壹次聽證會,邀請相關法律專家、公眾人物、新聞媒體參加。我和我的律師會和內蒙古、呼和浩特法院負責國家賠償的法官辯論,看誰對誰錯!在這個國家的賠償起訴書中,需要寫清楚當事人所適用的壹些具體理由和事實依據,當事人的壹些基本情況也需要簡單介紹,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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