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
第壹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買汽車、電車、汽車掛車、摩托車(以下簡稱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車輛購置稅。
第四條車輛購置稅的稅率為10%。
第五條車輛購置稅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車輛的應稅價值乘以稅率計算。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規定:
第十五條納稅人將已征收車輛購置稅的車輛退還給車輛生產企業或者銷售企業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車輛購置稅。退稅金額以已繳納的稅款為基數,自繳納稅款之日起至申請退稅之日止,每滿壹年扣除10%。
第十八條納稅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
第六十條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壹)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保存會計賬簿或者保存會計憑證及有關資料的;
(三)未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方法、會計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四)未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申報全部銀行賬號的;
(五)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壞、擅自更換稅控裝置的。
納稅人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請稅務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