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逃避繳納消費稅,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由於消費稅主要在出廠銷售單壹環節征收,應稅消費品由外購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可作為消費稅的扣稅憑證。壹些企業通過“虛開發票”、“通票”等方式隱瞞生產環節或不當抵扣消費稅,獲取少繳或不繳消費稅的經濟利益。2017左右的石化行業就是壹個典型的例子。當時壹些煉油企業以化工產品(非應稅消費品)的名義將應稅油品銷售給石化貿易企業,石化貿易企業又改回應稅消費品銷售給用油企業並開具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逃避繳納生產環節消費稅(如3-1所示)。國家稅務總局在這方面開展了專項檢查,相關企業因稅收違法行為承擔了很大的行政甚至刑事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大量涉案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稱(壹)上述安排具有真實的貨物交易基礎,(二)相關行為不以騙取、抵扣增值稅稅款為目的,客觀上未造成增值稅稅款損失,認為不構成犯罪,或者即使構成犯罪,也應當以偷稅罪從輕處罰。但法院傾向於認為,上述安排所涉及的中間交易環節是人為增加的,目的是為了更名和開發票,故仍屬於無真實貨物交易的虛開發票;而且刑法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並不是以偷逃增值稅為前提的。針對以上問題,我們整理了下圖中的相關案例,以供參考。因此,即使通過“更改發票名稱”或“通票”等方式逃避繳納生產銷售環節消費稅的行為,形式上依附於真實的基礎交易,仍然存在被認定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刑事犯罪的高風險。結合2021稅務稽查要點,我們了解到,通過設立無實際業務的“空殼公司”為載體虛開發票、更名代開發票,以攫取非法稅收利益為目的的所謂“稅收籌劃”,具有極高的涉稅法律風險。其他更名開票行為為其他更名開票行為,例如,餐飲費用的“住宿費”、“會議費”等開票項目;咨詢費、咨詢費、手續費等項目的貸款利息開具發票;從銷售方取得“辦公用品”發票用於發放職工福利產品可能涉及的法律風險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公司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或取得此類更名發票只是為了規避企業所得稅抵扣限額或滿足企業關於報銷的相關規定,主要涉及違反發票管理辦法和行政處罰的風險。《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開具,壹律壹次性開具並加蓋專用發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的行為:
為他人和本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假發行金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假發行金額超過654.38+0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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