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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法律規定

根據《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管理暫行辦法》:

法律規定如下:

1、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原則。

(1)符合國際慣例或國際對待原則的按國際對待或國際慣例審批收費項目。

(2)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收費,按法規、行政法規規定3審批收費項目。

(3)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明確規定的收費(不屬於行政許可收費),按規定審批收費項目。

(4)向公民、法人提供除行政許可事項以外的特定公***服務,按規定程序審批收費項目。(5)各類考試費需要上下級分成的必須按規定的審批程序批準。

2、不符合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事項。

(1)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行政許可收費。

(2)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行政審批、行政許可、各類證照、資格等事項進行監督檢查、年檢、年審或查驗收費。

(3)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格式文本的收費。

(4)具有地方性法規依據,但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相抵觸的收費。

(5)違反WTO規則的收費。

(6)不利於全國統壹市場形成的歧視性收費、地方保護性收費。

(7)專門面向農民的收費。

(8)有關部門和單位自行規定頒發的證照、證件,或雖有法律、法規、地方性法規依據但已有經費來源的。

(9)未經人事部批準組織的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包括與評聘專業技術職務有關的考試。執業資格準入考試和職業水平認證考試);未經勞動保障部批準的職業技能鑒定收費。

(10)除法律、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以及人事部、勞動保障部規定以外,有關部門組織的各種強制性考試收費。

(11)除法律、法規或國務院規定以外,有關部門和單位強制要求公民和法人參加的評比(包括評選、評優、評價、評獎、評審和展評)收費。

(12)未經合法程序批準,行政機關擅自將職責範圍內的公務交由企事業單位、中介機構、社會團體辦理實施的收費。

3、行政事業性收費轉經營服務性收費規定。

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按審批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後方可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

擴展資料

分類

壹、按收費對象分為:涉企收費、涉農收費、其他收費等三類。

二、按收費性質分為:行政性收費、事業性收費等二類。

(壹)“行政性收費”指根據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在履行政府行政管理職能時,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取的費用。

(二)“事業性收費”指根據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特定服務時,收取的費用。

三、按管理權限分為:中項中標收費、中項省標收費、省項省標收費、其他收費等四類。

(壹)中項中標收費指中央審批項目、中央制定標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中項省標收費指中央審批項目、省(區、市)制定標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三)省項省標收費指省(區、市)審批項目、省(區、市)制定標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其他收費指省(區、市)審批項目、省(區、市)委托下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標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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