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交辭職申請並獲取書面記錄;
2.完成工作交接,整理記錄;
3.完成所有離職手續,並出具流程圖;
4.如果未能取得離職證明,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訴;
5.申請人力資源部出具的離職證明;
6.進行背景調查以確認勞動合同的終止;
7.搜索員工的離職信息;
8.要求員工提供無其他勞動關系的承諾書。
辭職證明的替代材料:
1.勞動合同復印件:能證明員工與公司的勞動關系已經解除;
2.工資流向:顯示員工在壹定時期內的收入情況,間接證明工作狀態;
3.社保繳納記錄:反映員工的社保繳納情況,如果已經停繳,可以作為離職的依據;
4.個人納稅記錄:通過稅務部門查詢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證明收入來源及變動情況;
5.公司出具的其他證明材料:如工作證明、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等。
綜上所述,如果直接拿不到離職證明,可以通過提交離職申請、記錄工作交接、辦理離職手續、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訴、請求人力資源部出具證明、背景調查、查詢離職信息、獲取員工無其他勞動關系承諾書等方式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