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及其相關人員的車船因扣繳義務人的車輛號牌難以區分是否屬於免稅範圍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免稅,並提供下列減免稅證明材料:
1.本機構或個人的身份證件;
2.車輛所有權證;
3.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的相關國際條約。
對符合免稅條件的車輛、船舶,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向納稅人開具《車輛、船舶減免稅證明》。
(二)不需要在依法經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場、港口、火車站行駛或者營運的車船,自車船稅法施行之日起5年內免征車船稅。納稅人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備案。需要購買交強險的免稅機動車,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為納稅人開具《車船稅減免稅證明》。
(三)按照規定需要繳納車船稅,但自車船稅法實施之日起五年內免征車船稅的機動船舶,納稅人應當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減稅或者免稅,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四)在漁業船舶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為漁業船舶或者養殖船舶的船舶,免征車船稅,納稅人應當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備案。
(五)經軍隊、武裝警察部隊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並經軍隊、武裝警察部隊許可的車船,以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執行警務專門使用的車船,免征車船稅,由上述部門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減稅或者免稅,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備案。
(六)受地震、洪水等嚴重自然災害影響,因特殊原因確需減征、免征車船稅的車輛、船舶,經遼寧省人民政府確定並報國務院備案後,由納稅人按確定的減征、免征期限和稅額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減征、免征,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為納稅人開具《減征、免征車船稅證明》。
(七)對符合車船稅減免稅條件的公***交通車輛、船舶,納稅人應當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並提供下列減免稅證明文件:
1.營業執照;
2.交通運輸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出具的公***交通經營許可證明材料;
3.旅遊登記部門核發的旅遊登記證或行駛證復印件;
4.校車除上述車船稅減免證明材料外,還應當提供經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批準作為校車的證明文件和其他證明材料。
符合減免稅條件的車船,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為納稅人開具《車船稅減免稅證明》。
公***交通企業應當在每年6月30日前向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壹次性申請減免公***交通車輛車船稅。對於公***交通車輛數量較多,無法壹次性辦理減免稅備案的企業,可在每年第壹季度前,將相關減免稅證明材料提交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核,分階段、分批次辦理減免稅備案,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為納稅人開具《車船稅減免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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