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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月納稅日期

法律分析:根據疫情防控需要,延長申報納稅期限。對按月申報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2020年2月申報納稅的法定期限在全國範圍內延長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嚴重地區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具體時間由省稅務局確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受疫情影響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2020年2月延長納稅申報期限後,辦理仍有困難的,也可以依法申請進壹步延期。同時,各地稅務機關應提前采取相應措施,確保延長納稅申報期後,納稅人稅控設備能正常使用,增值稅發票能正常領用和開具。積極拓展“非接觸式”納稅服務。各地稅務機關要按照“盡量在網上辦”的原則,全面梳理網上納稅事項,並向納稅人、繳納人提示辦理渠道和相關流程,積極引導通過電子稅務局、手機app、自助辦稅終端等渠道辦理稅務業務,力爭實現95%以上的企業納稅人、繳納人網上申報。大力倡導納稅人使用“網上申請、郵寄送達”或自助終端代征代開發票。稅務機關要通過12366納稅服務熱線、微信、視頻等渠道,對納稅人、繳納人在納稅過程中的個性化問題和需求給予準確、耐心、細致的解答。對確需到納稅服務場所辦理業務的,稅務機關要主動預約,為納稅人、繳費人在征期後期分批錯峰辦理提供便利,千方百計降低疫情傳播風險。努力營造安全高效的納稅環境。要嚴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認真做好室內通風、衛生檢測、清潔消毒等工作,加強對壹線工作人員的關懷,為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要嚴格執行納稅服務場所局領導值班制度,落實辦稅指導服務和首問責任制,方便納稅人和繳費人快速辦理相關業務。要加強應急管理,提前制定預案,確保各類潛在風險和突發事件得到及時化解和處置。在疫情嚴重的地區,要提前安排好納稅的備用場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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