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個人轉讓5年以上住房,稅法中有優惠的政策,具體如下:
1、營業稅:根據《關於加強住房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74號文的規定,2006年6月1日後,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應持有關材料向地方稅務部門申請辦理免征營業稅手續。地方稅務部門對納稅人申請免稅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核,凡符合規定條件的,給予免征營業稅。如果符合免征營業稅的條件,那麽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自然也不用交了。
2、個人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文的規定,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壹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如果妳轉讓的不是家庭唯壹生活用房,那還是要交個人所得稅,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最正規的計算方法應該是: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應納稅所得額=房產轉讓收入額-房產原值-合理費用。但是在實務操作中,基本上稅局都會采取簡易計稅辦法,按照房產轉讓收入額×核定征收率計稅。(偷懶的方法嘛,人人都愛用)因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對其實行核定征稅,具體比例由各地稅務局在住房轉讓收入1%—3%的幅度內確定。(現在轉讓普通住房的核定征收率,廣州、北京規定為1%,深圳為1.5%)
關於印花稅和契稅稅率的有關規定
1、印花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幹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的規定,對商品房銷售買賣雙方各按0.05%的稅率征收印花稅。
2、契稅:契稅是由買方交的,法定稅率為3%,但是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8]24號的規定,對個人購買普通住房,在法定稅率基礎上減半征收契稅,也即是1.5%。在這裏需要註意普通住房的界定,如果妳要出售的房不符合普通住房的條件,那契稅是不能減的,對此各地方具體的規定有壹些差別,在廣東省,以建築面積144平方米為界限,北京和浙江等省規定為140平方米。
5、實際辦過戶交易的時候還有其他壹些諸如公證費(如果贈與要做贈與公證)、登記費交易費什麽的雜費,金額不大,在這裏就不說了。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6]144號 的規定: 對於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行為,應對受贈人全額征收契稅,在繳納契稅和印花稅時,納稅人須提交經稅務機關審核並簽字蓋章的《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稅務機關(或其他征收機關)應在納稅人的契稅和印花稅完稅憑證上加蓋“個人無償贈與”印章,在《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中簽字並將該表格留存。稅務機關應積極與房管部門溝通協調,爭取房管部門對持有加蓋“個人無償贈與”印章契稅完稅憑證的個人,辦理贈與產權轉移登記手續,對未持有加蓋“個人無償贈與”印章契稅完稅憑證的個人,不予辦理贈與產權轉移登記手續。 可見,即使是直系親屬之間的房屋贈與,受贈人也是要交契稅的。
至於法定繼承房產是否可以免交契稅,似乎稅法規定有自相矛盾自處。
首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有關契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1036號規定:對於《中華人民***和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不征契稅。而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權屬,屬於贈與行為,應征收契稅。可見,根據這個規定,繼承房產是不需交契稅的。
但是,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6]144號文中,首先在加強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營業稅稅收管理問題中解釋了個人向他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包括繼承、遺產處分及其他無償贈與不動產等三種情況,然後在關於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契稅、印花稅稅收管理問題中明確規定對於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行為,應對受贈人全額征收契稅,言下之意,即繼承房產也是要交契稅的。
那麽,這兩個規定放在壹起,應該執行哪壹個呢,我找了很久,也沒有找到關於國稅函[2004]1036號文已經廢止的通告,在大連市地方稅局2007年稅政指導第1期中查到的是該地仍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有關契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1036號)文件規定,即法定繼承行為不屬於契稅征收範圍。看來只能看各地方稅局如何具體操作才行了。
總結:自從2006年國家加強二手房稅收政策調控以來,為了避稅,炒家可謂傷透了腦筋,以贈與方式進行避稅正是這種大環境底下的產物,更有甚者,有些二手房炒家想出了“典當避稅法”——買賣雙方簽訂壹份典當合同,並約定如在回贖期內賣方未贖回,房屋所有權將歸買方所有;回贖期壹過,雙方就可到房交所過戶。此途徑可“省”下營業稅,只需繳納過戶的契稅和印花稅。但是,正所謂"妳有張良計,我有過墻梯",國家稅局為了封堵這些稅收漏洞,很快也出了相關的文件,《關於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44號文就對贈與方式中涉及到的個人所得稅、營業稅、契稅和印花稅作出了很詳細的規定,其中關於加強個人將受贈不動產對外銷售個人所得稅稅收管理問題中規定:受贈人取得贈與人無償贈與的不動產後,再次轉讓該項不動產的,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以財產轉讓收入減除受贈、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在計征個人受贈不動產個人所得稅時,不得核定征收,必須嚴格按照稅法規定據實征收。就是說,如果妳受贈了壹套房產之後,在5年內想以50萬元的價格出售,將不能適用1%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交500000×1%=5000元個稅,而是要交將近10萬元的個稅(500000-受贈、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20%,這樣的稅負是任何個人都忍受不了的。所以,我認為對於炒家來說,走這樣的避稅途徑風險較高,只有真正是想把房子贈與自己的親屬,贈與之後也只是打算用來自己居住的人,才適合這樣去籌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