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稅務、物價、規劃土地、國有資產等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依法對房地產交易實施監督管理。第四條 房地產交易,當事人應當遵循自願公平、互利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利益。第五條 房地產交易,當事人應當按照《大連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管理辦法》的規定,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第六條 禁止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地產進行交易:
(壹)未依法登記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書的;
(二)權屬有爭議或者權屬證書與標的物不符的;
(三)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未按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的;
(四)***有房地產未經***有者書面同意的;
(五)有關房地產債務在當事人之間未達成協議的;
(六)代管的房地產沒有法定所有人簽署委托書的;
(七)撥用房地產的;
(八)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九)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第七條 房地產交易,當事人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房地產交易合同文本簽訂合同,並在簽訂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內持合同和下列證件向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辦理登記手續:
(壹)房地產權屬證書;
(二)交易當事人身份證件和法人資格證書(當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的,須出具經公證的委托書);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須由有關部門批準或同意該房地產進行交易的證明文件;
(四)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件。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銷售(預售)商品房屋,市內四區,須經大連市房地產開發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同意後,到市房地產管理局辦理並領取商品房銷售許可證明。其他縣(市)區須經政府指定部門審核同意後到當地縣(市)區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並領取商品房銷售許可證明。第九條 房地產交易價格及經營性服務收費,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實行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
向居民出售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價格、拆遷補償房屋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其他各類房屋的買賣、租賃、抵押、典當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
政府有權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房地產交易價格和經營服務性收費進行間接調控和引導,必要時可實行最高或最低限價。第十條 房地產交易,應當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國家定價的除外)。
房地產交易合同價格低於評估價格的,按照評估價格征收稅費;合同價格高於評估價格的,按合同價格征收稅費。第十壹條 房地產咨詢、房地產價格評估、房地產經紀等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服務場所;
(三)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財產和經費;
(四)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專業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第十二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領取營業執照後的壹個月內,應持下列文件向登記地的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辦理備案手續:
(壹)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登記機關公章);
(二)驗資證明;
(三)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及個人資料;
(四)專業人員的資格證書、任職文件及聘用合同;
(五)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三條 建立房地產交易市場(含場所,下同),在大連市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和甘井子區的,由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他縣(市)、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建立房地產交易市場,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