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物價、統計、審計等部門應按職責分工,協助民政部門做好農村特困戶的救助工作。
農委、工商行政管理、稅務、教育、衛生、建設、殘聯等部門要采取扶持和照顧等措施,積極為農村貧困戶在就業、就醫、子女就學等方面創造條件。第三條農村貧困戶救助堅持自我保護、政府救助、政策扶持、社會互助的原則。第二章救助對象和標準第四條具有我市農村戶口的農村貧困戶,因自然災害、家庭成員無勞動能力或基本無勞動能力、主要成員死亡或長期患病等原因,年人均收入低於600元(較富裕的縣(市)、區可根據當地情況高於上述標準)的,按照每人每月20元的標準給予救助,鄉、村兩級每年保障每人250公斤口糧。
貧困戶已按國家、省、市和當地政府有關規定享受救濟,標準高於本辦法的,仍按原標準給予救濟。第五條家庭收入包括:
(1)家庭成員的各種勞動收入;
(二)依法取得的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和繼承收入;
(三)為家庭成員繳納農村養老保險費;
(四)財產租賃所得、利息、股息、紅利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其他應當計入的合法家庭收入。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優撫對象發放的優待金、撫恤金、補貼、津貼不計入家庭收入。第六條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生活必需品價格變化和農民生活水平提高情況,適時調整貧困救助標準。第三章救助資金的審批和發放第七條農村貧困戶申請救助資金,由戶主或其委托人寫出書面申請,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送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由鄉(鎮)人民政府發放《大連市農村貧困戶救助資金證》。
救助基金的審批應在每年第壹季度進行。第八條給予救助的貧困戶應當自批準之日起憑《大連市農村貧困戶救助證》、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按季度到指定地點領取救助。第九條領取救助金的農村特困戶,其成員、收入等發生變化時,應主動向主管部門申請調整或停止發放救助金。戶口遷移的,應當到戶口遷出地或者遷入地的申請機關辦理相關手續。第四章救助資金第十條農村貧困戶救助所需資金由縣(市)、區民政部門於每年年底前提出,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由縣鄉財政按適當比例承擔。每年年初納入財政預算,納入社會救助專項資金支出賬戶,定期撥付,專賬管理,確保專款專用。不足部分可通過社保基金(不含社會保險基金)、扶貧資金等穩定資金渠道解決,並納入專戶管理。第十壹條救災資金的使用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審計和社會監督。第十二條縣(市)、區財政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安排農村特困戶救助資金,主要用於調研、培訓、驗證、檔案等支出。第五章幫扶第十三條鄉(鎮)村應當積極開展各種幫扶活動,幫助貧困戶解決口糧、燒柴、取暖、修繕房屋等基本生活需求。第十四條農村特困戶持《大連市農村特困戶救助卡》享受以下照顧:
(壹)免除家庭成員義務工、口糧田、果樹承包費和各種集體提留、勞動積累工;
(二)優先安排其子女或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到鄉(鎮)或村辦企業、福利企業工作;
(三)縣(市)、區級及縣級以下醫療機構免收掛號費,住院床位費和處置費按規定價格減收20%;
(四)未成年子女在本村幼兒園或公辦小學、初中就讀免交保育費、學雜費;
(五)在縣(市)、區農貿市場銷售農副產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優先安排攤位並免收市場管理費。第六章救助工作的監督第十五條農村貧困戶救助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正、民主的原則。每年第壹季度救助名單確定後,由當地村民委員會張榜公布,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