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追溯報銷中斷繳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並規定繳費有效時限。
1.調整前,職工醫療保險首次參保人員,在繳費到賬後享受待遇。
調整後,繳費當月享受醫保待遇。
2.調整前,靈活就業人員中斷繳費期間不予支付。
調整後,靈活就業人員停繳費不超過3個月的,在停繳費期間重新繳費並補繳欠費的,在停繳費期間補繳;未在規定時間內補繳或中斷繳費超過3個月的,以後不再補繳,期間不支付職工醫療保險待遇。
02
逐步取消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的綁定關系,調整累計繳費年限和批發繳費基數。
1.調整前,退休人員需要先辦理養老金退休,再辦理醫保退休。
調整後,只要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符合規定,即可單獨申請醫療保險退休。
2調整前醫保退休累計繳費年限需滿25年。
調整後,辦理醫保退休時,男職工累計繳費年限應為30年,女職工仍為25年。
3.調整前,繳費年限不足的,按照退休時間最後壹個月的繳費基數批量發放。
調整後,繳費年限不足的,按照辦理退休醫療保險待遇當月執行的核定標準批量發放。
03
明確跨系統和跨統籌地區的參保人員待遇銜接原則,避免待遇空白期。
為避免參保人身份切換時出現待遇空白期,《通知》明確,參保人連續2年以上(含2年)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因就業等個人身份變化在職工醫保和居民醫保之間切換參保關系,中斷繳費不超過3個月,繳費後可正常享受待遇。
其中,轉為職工醫療保險參保的,在參保繳費當月繳納轉移接續期間保費的,接續期間的醫療保險待遇照發;轉為城鄉居民醫保參保,從參保繳費當月起享受待遇。中斷繳費期間,補繳上壹年度保費的,繼續期間支付醫療保險待遇。如果不是超過自然年度,則不用補繳,醫保待遇在延續期內支付。
04
明確對重復參保說“不”,減輕個人繳費和財政補貼負擔。
《通知》首次提出了重復參保的界定和處理原則。同壹時間段內,同壹被保險人在同壹地區或不同地區有兩次或兩次以上正常參保繳費狀態的保險信息記錄,視為重復參保。參保人員在我市及其他地區已重復參保的,暫停支付我市醫療保險待遇。
調整前,外地大學生參保繳納下壹年度保費後,也可享受參保當年9月1日至2月31日的城鄉居民醫保待遇。
調整後,已在其他地區參保的外地大學生,入學當年仍享受原保險政策,未參保的,繳納入學當年保費後,可享受入學當年9月1至2月31的醫保待遇。
新政落地後
有助於今後合理設定擴招目標。
執行保險支付政策
完善保險賠付服務機制。
加強財政補貼資金管理服務。
具體政策請見通知原文↓
大連市醫療保障局
大連市財政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大連稅務局
關於做好我市醫療保險相關工作的通知
各縣(市)醫療保障局,各區、市、縣(試點區)財政局,大連市稅務局基層分局,市醫療保障服務中心,各有關單位:
為落實《關於轉發國家醫保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和改進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遼醫保發〔2020〕15號)要求,深入推進全民參保計劃,進壹步提高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質量,維護參保群眾權益,優化參保繳費服務。現將我市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壹、員工醫療保險的支付和待遇
每月保險。我市首次參保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的人員,在繳費當月享受職工醫保待遇。中斷繳費的,從次月起停止該員工的醫保待遇。再次繳費的,次月享受職工醫保待遇。
(二)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拖欠和補交費用。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未按時足額繳納職工醫療保險費的,應當依法補繳。其中,欠費不滿3個月(含)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重新繳納全月保費的,按規定支付職工醫療保險待遇;未在規定時間內繳納的,該員工的醫療保險待遇不予支付。拖欠3個月以上的,期間不予支付職工醫療保險待遇。欠繳醫療保險費的職工,因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需要退休、轉移工作關系、死亡的,應按規定補繳費用後,方可在我市辦理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或註銷手續。
(三)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和待遇。具有我市戶籍或居住證的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年滿18周歲,男60周歲以下,女55周歲以下,可作為我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醫療保險。靈活就業人員繳清職工醫保費時,在3個月(含)以內,繳費當月再次繳費的,按規定支付職工醫保待遇;未在規定時間內繳納的,以後不再繳納,期間不繳納職工醫保待遇。超過3個月還清的,不還,期間不發職工醫保待遇。
(四)職工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用人單位職工以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其中,繳費基數高於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核定標準(以下簡稱“核定標準”)300%,核定標準的300%為繳費基數;繳費基數低於核定標準60%的,以核定標準的60%為繳費基數。無法識別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員工以核定的標準為繳費基數,新員工以入職當月工資為繳費基數。用人單位以其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作為單位繳費基數。靈活員工以批準的標準為基礎。
(5)退休福利。我市職工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按下列規定申請享受職工醫療保險退休人員待遇:
1.付款期限。職工醫保累計繳費年限男性30年,女性25年,我市職工醫保實際繳費年限10年。
2.規定年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員,在我市養老保險退休後(中央部屬或行業單位及其他人員已按規定退休),不得繼續在我市繳納職工醫療保險,應及時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享受職工醫療保險退休人員待遇。被保險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不符合退休條件或未在我市辦理養老保險退休。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後(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不得繼續在我市繳納職工醫保,不享受其他地區醫保退休人員待遇的,可向我市醫保經辦機構申請享受職工醫保退休人員待遇。
3.批量支付保險費。參保人員達到規定年齡時,繳費年限不符合我市規定的,以繳費基數和6%的比例為當月執行職工醫療保險退休人員待遇的核定標準,壹次性繳納貧困年限的職工醫療保險費,從次月起享受職工醫療保險退休人員待遇。
4.視為付款期。參加我市職工醫療保險的職工,按規定辦理我市養老保險退休或未參加我市養老保險的,在辦理我市退休職工醫療保險待遇時,靈活就業人員2004年6月1、2002年4月1前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視同職工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在我市參加職工醫療保險,但未參加職工養老保險或未辦理我市養老保險退休手續的人員(不含上述下屬或行業單位人員),不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國家和省明確規定的除外),個人賬戶劃撥基數按上年度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平均養老金執行。
(六)關於領取失業救濟金職工大額補充醫療保險的繳費辦法。領取失業救濟金的職工個人繳納的大額補充醫療保險費,從其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中扣繳。
二、關於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支付和待遇問題。
(1)集中投保。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醫保”)按自然年度(2月31日至1日)參保。保險費采取集中預付的方式支付。被保險人原則上在9月1日至次年2月1日(以下簡稱“集中繳費期”,具體繳費時間以稅務機關年度公告為準)壹次性繳納下壹年度的保費,然後在6月1日至次年2月1日,
(2)中途保險。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未在集中繳費期或規定期限內繳納保險費的,可從繳費年度的1至9月繳納年度保費,繳費滿2個月後的次月1起開始享受城鄉居民醫保待遇。下列特殊中途參保情況,應按年度標準繳費並從規定時間起享受待遇:
1.學生。我市中小學、大中專院校、科研院所在招生當年,以所在學校參保情況為準,繳納下壹年度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費。參保當年已參加其他地區醫療保險的,繼續享受原參保地醫療保險待遇;未參加其他地區醫療保險的,可在當年集中繳費期內繳納入院年度保費,從當年9月1日起享受我市城鄉居民醫保待遇。參加我市城鄉居民醫保的學生,在享受城鄉居民醫保待遇期間到其他地區的高校、科研院所就醫,學年內發生的住院費用按我市住院標準支付。
2.新生兒。新生兒在出生3個月內參保並在出生時繳納年度保費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鄉居民醫保待遇。出生3個月內的新生兒,出生後當年參保且只繳納出生後當年保費的,從繳費當年的65438+1開始享受城鄉居民醫保待遇。
3.醫療救助人員。享受醫療救助待遇的,從參保繳費當月起享受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待遇。
4.新落戶人員。未在其他地區參加醫療保險的人員,在我市落戶時參保並按年繳費的,從繳費當月起享受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待遇。
5.特殊情況。因非個人原因未能在規定繳費期限內參保的人員,在繳納年度保費後,參照上述情況享受待遇。
第三,職工醫保和城鄉居民醫保關系的轉移。
(壹)跨統籌地區轉移參保關系。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不得重復參保和享受待遇,並按規定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醫保的職工可以由單位申請,靈活就業人員和城鄉居民可以由個人申請。醫療保險待遇延續辦法如下:
1.職工醫療保險參保關系轉移接續。辦理職工醫保參保關系轉移的,從我市參保繳費首月(繳費次月)起享受職工醫保待遇。參保關系轉移過程中中斷繳費的,參照我市職工醫療保險參保的有關規定執行。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時,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2.職工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的轉移銜接。參保關系轉移到我市前已連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兩年以上(含)的人員,因就業等個人身份變化切換職工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參保關系,且停止繳費滿3個月(含),切換為職工醫療保險參保的, 凡在我市首次參保繳費的當月(第二次繳費後的次月)起享受待遇,並在我市參保繳費當月繳納轉移接續期間的保費。 轉為城鄉居民醫保參保的,從在我市參保繳費當月起享受待遇。中斷繳費年限,補繳上壹年度保費的,醫療保險待遇照發。不跨自然年度的,不用還,醫保待遇照發。參保關系轉入我市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不滿2年或中斷繳費3個月以上的,視同職工醫療保險參保,從我市參保繳費第壹個月(再次繳費第二個月)起享受待遇;轉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參保的,按中途參保的有關規定辦理。中斷繳費期間,應當按照切換後的投保險種繳費規定進行繳費。
(二)統籌本地區職工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醫療保險關系的切換。
1.不中斷繳費的保險關系切換。參加我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的,按自然年度作為靈活就業人員轉入職工醫療保險。城鄉居民醫保參保人在集中繳費期間應停止繳納下壹年度保費,並於次年6月5438+10月作為靈活就業人員參加我市職工醫保,自當月起享受職工醫保待遇。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我市職工醫保的人員,在集中繳費期間,應繳納下壹年度的城鄉居民醫保,從當年2月65438+起停止繳納職工醫保,從次年10月65438+起轉為城鄉居民醫保待遇。參加我市城鄉居民醫保的,從我市參保繳費首月(再次繳費第二個月)起享受職工醫保待遇,居民醫保待遇自動中止;參保轉換年度內,參保人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清償職工醫保的,在清償職工醫保待遇期間,恢復城鄉居民醫保待遇。以用人單位職工身份參加我市職工醫療保險的人員,在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停止繳納職工醫療保險的當月繳納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的,從次月起享受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待遇。
2.繳費時中斷被保險關系的延續。參照跨統籌地區職工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參保轉移接續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關於重復保險清理和退款。
同壹時間段內,同壹被保險人在同壹地區或不同地區有兩次或兩次以上正常投保繳費狀態的投保信息記錄,視為重復投保。我市及其他地區參保人員重復參保的,我市醫療保險待遇暫停支付。重復參保關系按以下規定終止後,確定保留我市參保關系,恢復醫療保險待遇支付。停課期間的醫保待遇將進行追溯。
(壹)重復保險清理制度。在我市及其他地區重復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原則上在就業地保留參保關系。重復參加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的,原則上保留常住戶口的參保關系。重復參保的學生,原則上保留學籍關系。
(二)跨系統重復保險清理。在我市及其他地區重復參加職工醫保和城鄉居民醫保的參保人員,連續參加職工醫保滿1年及以上的,原則上保留職工醫保參保關系。
(3)清理特殊情況。參保人個人要求保留參保關系與上述清理原則不符的,由本人申請並書面承諾清理重復參保關系,按本人意願辦理。
(4)關於費用的退還
1.員工醫療保險。在職退休過程中,按規定從退休當月起多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可根據申請予以退還;死者在進入退休醫療保險待遇享受期前壹次性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經申請可以退還。參保人在我市參加職工醫療保險,在其他統籌地區重復參加職工或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的,我市職工醫療保險不予退還,參保人已享受的醫療保險待遇不予追回。
2.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我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在預繳費期間或超期待保期間死亡、異地轉移、轉職工醫保就業、大學退學或應征入伍、獲得醫療救助和保險補貼,或在其他地區重復參加醫療保險等。,並可憑死亡證明、轉移證明、保險證明向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申請退還已預付或逾期的年度保費。我市城鄉居民醫保已進入待遇享受期,不再退費。
(5)關於財政補貼。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財政補貼按照國家、省、市關於參保和重復參保的規定執行,對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給予財政補貼,並相應扣減財政補貼。
動詞 (verb的縮寫)工作要求
(壹)國家醫療保險信息平臺基礎信息管理子系統建成後,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利用系統的實時核對功能,組織做好參保人員與我市其他統籌地區的比對工作,清理無效、虛假、重復數據,及時查詢參保人員繳費情況,與稅務部門共同完善我市參保繳費服務,減少重復參保繳費。
(二)市醫保經辦機構和稅務部門要加強溝通合作,進壹步做好參保繳費宣傳工作,創新宣傳方式,拓展宣傳渠道,重點做好未參保人員的精準推送宣傳,讓群眾充分了解醫保政策和參保意義,調動群眾參保繳費積極性。
(三)各級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要與地稅部門密切配合,研究並妥善處理實際工作中的矛盾和問題,遇到重大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向市醫保局和市稅務局報告。
六、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執行。
大連市醫療保障局
大連市財政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大連稅務局
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