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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公民怎樣才能去香港註冊結婚?

特 別 規 定 未 成 年 人 士如 擬 結 婚 的 任 何 壹 方 未 滿 二 十 壹 歲 , 但 超 過 十 六 歲 , 又 非 鰥 夫 或 寡 婦 , 必 須 向 婚 姻 登 記 官 出 示 婚 姻 條 例 附 表 3 所 指 明 的 有 關 人 士 的 同 意 書 。* 如 沒 有 該 等 可 發 出 同 意 書 的 人 士 , 當 事 人 可 向 區 域 法 院 法 官 提 出 申 請 該 同 意 書 。離 婚 人 士 / 鰥 夫 或 寡 婦* 如 擬 結 婚 人 士 是 離 婚 人 士 , 必 須 提 交 由 管 轄 法 院所 發 出 有 關 其 先 前 婚 姻 的 解 除 婚 姻 判 令 , 以 作 證 明 ; 並 在 舉 行 婚 禮 前 , 向 婚 姻 登 記官 遞 交 壹 份 蓋 有 印 章 的 法 院 最 後 判 令 的 核 證 副 本 。* 如 擬 結 婚 人 士 是 鰥 夫 或 寡 婦 , 必 須 提 交 其 先 前 的 結 婚 證 明 及 前 配 偶 的 死 亡 證 明 書 。* 如 離 婚 文 件 或 死 亡 證 明 書 不 是 以 英 文 或 中 文 書 寫 , 必 須 遞 交 這 些 文 件 的 核 證 翻 譯 本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的 展 示 及 結 婚 儀 式 的 安 排*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須 在 接 收 通 知 書 的 婚 姻 登 記 處 和 婚 姻 登 記 事 務 及 紀 錄 辦 事 處 公 開 展 示 , 為 期 最 少 十 五 整 天 。* 在 這 段 期 間 內, 任 何 在 法 律 上 獲 授權 人 士 如 對 該 宗 婚 姻 提 出 反 對, 可 以 在 登 記 官 出 示 以 供 查 閱 的 通 知 書 的 副 本 上 寫 上「 不 準 」 壹 詞 , 加 上 簽 署 及 書 明 反 對 該 宗 擬 締 結 的 婚 姻 所 憑 的 身 分 。 * 如 婚 姻 登 記 官 認 為 該 人 其 實 並 非 在 法 律 上 獲 授 權 , 則 可 準 許 該 宗 婚 姻 繼 續 辦 理 。 * 如 婚 姻 登 記 官 認 為 反 對 有 效 , 擬 結 婚 的 任 何 壹 方可 就 登 記 官 的 決 定 藉 呈 請 書 向 原 訟 法 庭 提 出 上 訴 , 由 法 庭 裁 決 該 宗 上 訴 。 原 訟 法 庭的 裁 決 即 屬 最 後 決 定 。*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展 示 滿 十 五 整 天 後 , 如 無 人 提 出 反 對 , 婚 禮 便 可 舉 行 。* 擬 結 婚 人 士 應 事 先 就 婚 禮 的 確 實 日期 和 時 間 , 與 婚 姻 登 記 處 的 主 管 婚 姻 登 記 官 商 議 。 如 婚 禮 擬 在 特 許 的 公 眾 禮 拜 場 所舉 行 , 則 與 主 禮 的 神 職 人 員 商 議 。 如 聘 用 婚 姻 監 禮 人 主 持 婚 禮 , 則 與 該 婚 姻 監 禮 人商 議 。* 發 出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後, 雙 方 必 須 在 三 個 月 內 結 婚 , 否 則 該 項 通 知 即 完 全 作 廢 ; 之 後 雙 方 必 須 重 新 發 出 通 知, 始 可 結 婚 。* 擬 結 婚 人 士 可 透 過 互 聯 網 ( 網 址 : www.gov.hk/marriagebooking ) 或 互 動 話 音 系 統 ( 電 話 : 3102 3883 ) 預 約 壹 個 時 間 遞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 預 約 安 排 是 以 先 到 先 得 的 方 式 進 行 , 以 確 保 每 位 人 士 都 能 獲 得 公 平 的 處 理 。在 婚 姻 登 記 處 舉 行 的 儀 式* 新 郎 及 新 娘 應 按 照 與 婚 姻 登 記 官 約 定 的 時 間 十 五 分 鐘 前 到 達 , 並 攜 同 兩 位 見 證 人 ( 年 齡 須 在 十 八 歲 或 以 上 ) 簽 署 作 證 。* 他 們 可 邀 請 親 友 到 場 觀 禮 。* 在 婚 禮 進 行 中 , 雙 方 可 交 換 戒 指 。* 結 婚 雙 方 及 見 證 人 須 在 壹 式 兩 份 的 結 婚 證 書 上 簽 署 。 婚 姻 登 記 官 須 將 壹 份 證 書 交 予 結 婚 雙 方 , 並 將 另 外 壹 份 在 婚 姻 登 記 處 存 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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