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會計準則,收取手續費方式代銷商品的會計處理在該方式下,只有委托方確認商品銷售收入,受托方按照銷售商品的數量或價款確認壹定的手續費收入。
(1)收到受托代銷商品
借:受托代銷商品(協議價款)
貸:受托代銷商品款
(2) 銷售貨物收到貨款
借:銀行存款
貸:應付賬款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代銷清單交給委托方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
(4)對沖已售出代銷商品款
借:受托代銷商品款
貸:受托代銷商品
(5)支付貨款
借:應付賬款
貸:銀行存款
其他業務收入 1%部分
從上面的會計處理過程可以看出,只有1%的手續費收入部分才算是營業收入,受托方不確認商品銷售收入。
2、第4題中:算進項稅額的時候,為啥材料(1)中的裝卸費用和保險費用3萬元不算進去?
《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 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第(四)項所稱運輸費用金額,是指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註明的運輸費用(包括鐵路臨管線及鐵路專線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不包括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
3、材料(4)中,那個客戶保險費幹嘛的,不需要交什麽進項稅,銷項稅額,或者營業稅嗎?
這個問題我也有壹些疑惑,保險代理的話,可能牽涉到免稅的問題,或者是代理人的傭金達到壹定數額後開始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