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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模擬法庭劇本

有關經濟糾紛的大學生模擬法庭劇本。

模擬法庭(經濟糾紛)

主持人:大家好,歡迎大家來到商學院模擬法庭。原本是妳出力我付錢的的和諧的雇傭關系,卻因為壹次不小心的意外工傷,使原告工人張喜壽失去了寶貴的左臂,而張喜壽也就壹張訴紙將被告武漢三興紡織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原告能否獲得被告的賠償,賠償的數額又是幾何?現在歡迎10級工商壹班的同學做精彩的表演。謝謝!

壹、法庭準備階段

書記員:請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就坐

原被告是否到庭?

原被告:到庭

書記員:原被告訴訟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被告訴訟代理人:到庭

書記員:請肅靜,現在宣布法庭紀律:

1、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應關閉尋呼機、手機等通訊工具;

2、未經允許,不得錄音、錄像和攝像,經允許可以攝影的人員,不得使用閃光燈;

3、不得隨意走動和進入審判區;

4、不得發問、提問、鼓掌、喧嘩、哄鬧和實施其他妨礙審判活動的行為;

5、愛護法庭設施,保持法庭衛生,不得吸煙和隨地吐痰;

6、旁聽人員違反法庭規則的,審判長可以口頭警告、訓誡,也可以沒收錄音、錄像和攝影器材,責令退出法庭,或經院長批準,予以罰款、拘留;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旁聽公民通過旁聽案件的審判,對法庭案件的審判有意見或建議的,可以在閉庭以後,書面想法庭提出。

以上法庭規則,旁聽人員必須認真遵守。

(三)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

(審判長審判員依次進入)

(四)(走到審判長面前)報告審判長,當事人已到庭,法庭準備工作就緒,現在可以開庭(回到座位)

審判長:謝謝書記員,全體座下。

審判長:現在開庭,首先核對當事人身份。由原告向法庭報告妳的姓名、年齡、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單位、職務及家庭住址

原告:我叫張喜壽,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漢族,現住武漢市新洲區陽邏街吳家田146號

審判長: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報告妳們的姓名,說明妳們的工作單位、職務及代理權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 我叫周忠平,湖北乾泰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全權代理

審判長:由被告向法庭報告妳的姓名、年齡、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單位、職務及家庭住址

被告:武漢三興紡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洲區陽邏街工業園,法人代表人:王瑛,該公司董事長

審判長: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分別向法庭報告妳們的姓名,說明妳們的工作單位、職務及代理權限。

被告委托代理人:我叫彭紅忠,湖北平遠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代理

審:原告,妳對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身份有無異議?

原告:沒有

審:被告,妳對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身份有無異議?

被告:沒有

審判長:經過審查,上述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權限與庭審前辦理的手續壹致,當事人之間未提出異議,出庭資格有效,準許參加訴訟,現在開庭。(敲法槌)

審判長: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款、第120條的規定,武漢市新洲區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張喜壽與被告武漢三興紡織有限公司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下面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本案由()擔任審判長,(),()擔任審判員***同組成合議庭,書記員()擔任法庭記錄。

審判長:下面告知權利和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第五十壹條、第五十二條、第壹百零七條之規定,民事訴訟當事人有以下訴訟權利和義務:

1、 就案件事實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2、 由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的權利;

3、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反駁原告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4、 雙方當事人必須依法刑事訴訟權利,遵守訴訟規則,未經審判長同意不得擅自發言;

5、 原告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訴處理,被告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6、 雙方當事人有義務自覺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並按規定繳納訴訟費用。

原、被告是否清楚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原告:清楚

被告:清楚

審判長: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5、46條的規定,當事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審判人員有以下三種情況,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當事人有權口頭或書面申請他們回避: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審理的。提出回避申請應當在開庭前提出;在開庭過程中得知需要回避事項的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並且向法庭說明正當理由。

審判長:原告,對於本合議庭組成人員及書記員是否提出回避請求?

原告:不申請。

審判長:被告是否申請回避?

被告:不申請。

二、法庭調查階段

審:庭審分四個階段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調解、法庭宣判。下面進行法庭事實調查,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反駁對方的主張應該說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陳述事實、訴訟請求及理由。

原告:

訴訟請求:

1、 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壹次性傷殘補助金2.2萬元、壹次性醫療補助金3.5928萬元、壹次性傷殘津貼21.12萬元、壹次性輔助器具費42.24萬元、住院夥食補助費1050元、停工留薪期工資8800元、勞動能力鑒定費950元、勞動能力檢查費228.22元、交通費500元,合計人民幣487056.22元,同時終止勞務關系;

2、 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

2009年2月16日被告武漢三興紡織有限公司雇請原告張喜壽到其單位上班,從事清花車間檔車工種,約定月工資為1100元,未辦理工傷保險。2009年3月3日13:00時左右,原告在被告清花車間上班過程中,左手上臂不幸被機器絞斷,原告立即被送往武漢市普愛醫院治療,住院21天,於2009年3月24日出院,診斷為:1、左上肢損毀,失血性休克;2、左頸部軟組織挫傷。醫院建議繼續對癥治療,佩戴義肢,加強營養,註意休息,定期復查。2009年5月14日新洲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新老社工(2009)第010號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認定為工傷。武漢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於2009年7月9日作出武勞鑒結字(2009)0780號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審定張喜壽的致殘程度為三級,武漢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於2009年7月10日作出《關於對張喜壽配置輔助器具的確認》,認定張喜壽可配置國產普及型假肢。2009年6月1日武漢艾格美康復器材有限公司作出鄂假肢評估(2009)第15號傷殘人員輔助器具裝備評估意見書,處置意見為:1、可以裝配國家普及適用型三自由度上臂感應手假肢;2、假肢使用期限為3年;3、假肢維修費為假肢價格的20%;4、初次裝配時間需30日,再次裝配時間需20日。從出院至今,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不聞不問,連最基本的生活費都不發給。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您院提起訴訟,懇請依法予以公證的裁決!

此致

武漢市新洲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張喜壽

2010年1月7日

審判長:原告對訴訟內容有無補充?

原告:沒有。

審判長:下面由被告針對原告的起訴發表妳們的答辯意見。

被告:答辯人因原告張喜壽訴武漢三興紡織有限公司工傷賠償壹案,提出答辯如下:

1、 被答辯人在本公司工作過程中並未與本企業簽訂協議辦理工傷保險。從法律程序上來說,本企業並沒有義務為沒有自願辦理工傷保險的職工提供工傷保險賠償。

2、 被答辯人此次事故的發生是由於其本人在工作過程中經驗不足、又沒有及時詢問相關工友註意事項而違反操作導致事故發生,被答辯人在導致事故中存在更多過錯,應該承擔主要責任。

3、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所求償的487056.22元不應該由答辯人承擔。答辯人在被答辯人發生事故後已支付了其住院醫療費,並每月800元支付被答辯人三個月的工資薪金。在被答辯人沒有辦理工傷保險的情況下答辯人已經盡到了作為企業該盡的責任,而本身在事故中答辯人是主要事故導致方,也應承擔壹定責任。

4、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應該保留與答辯人的勞動關系且答辯人只需支付被答辯人工傷保險待遇。根據武漢市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被答辯人的工傷致殘等級為三級,按照《武漢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34條規定:“工傷人員因公致殘被鑒定為壹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並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的規定享受相關待遇。因此答辯人不需要壹次性賠償被答辯人所要求的賠償金額。

綜上所訴,請求貴院依法駁回原告的無理訴訟請求。

審判長:被告對答辯意見有無補充?

被告:沒有。

審判長:下面就案件事實進行證據審查,由於在庭審前本案的立案流程機構已經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並且傳達了證據清單,因此在質證的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應該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證據清單的載明序號說明證據的名稱以及證據所要證明的對象,其他訴訟參與人在發表質證意見時,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有無證據效力以及證明效力大小發表。首先由本案的原告出示證據。

原告訴訟代理人:我方有三組證據要向法庭提交。其中,第壹組證據包括證據1、證據2、證據3,用以證明原告與被告存在勞動關系及原告與被告達成的工資薪酬的規定;第二組證據包括證據4、證據5、證據6、證據7、證據8,用以證明原告的此次事故屬於工傷且傷殘等級為三級,被告應當按照《工傷賠償條例》的有關規定對原告進行經濟賠償;第三組證據包括證據9,證明原告經濟損失的具體內容。下面我方將對各組證據進行具體說明。

證據1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勞動合同壹份,是2009年2月15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上寫明:乙方(即張喜壽)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清花車間檔車工工作。

審判長:請法警將原告出示的證據提交法庭。被告對原告方所出示的證據有無異議?

被告方:沒有異議。

審判長:請原告繼續舉證。

原告訴訟代理人:證據2,證人王蓉證言。證人王蓉清楚的說明“他們見面時甘廠長打電話跟我說要我告訴張喜壽每月工資將近1100元。第二天(即2009年2月16號)張喜壽就開始到公司裏上班,工種是清花車間檔車工。”

審判長:請法警將原告出示的證據提交法庭。被告對原告方所出示的證據有無異議?

被告方:有異議。對於證據2中的證人證言的采信度存在質疑,請求法官傳喚證人王蓉到庭接受雙方質證。

審判長:對原告出示的證據,被告無異議的本院予以確認,有異議的待後予以確認。

原告申請王蓉出庭作證,請證人王蓉到庭。

證人王蓉,妳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職業、住址?

證人王蓉:王蓉,女,1968年10月18日出生,三興棉紡廠有限公司職工,家住陽邏吳家田。

審判長:證人王蓉,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妳必須對妳所知道的事實情況如實提供證言和回答問題,不得作偽證,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妳聽清楚了嗎?

證人王蓉:聽清楚了。

審判長:現在請原告代理人進行發問。

原告代理人:妳們廠的名稱是什麽?

證人王蓉:三興棉紡有限公司。

原告代理人:妳和原告是什麽關系?

證人王蓉:同事關系

原告訴訟代理人:張喜壽是怎樣到妳們公司上班的?

證人王蓉:今年春節前,我公司全面負責的甘紅球廠長對我說要我介紹熟練的檔車工到公司上班,說公司缺人。2009年2月15日我把張喜壽帶到公司裏與甘廠長見面,因為張喜壽原來做了四年的檔車工。見面後,甘廠長召集檔車工開會,張喜壽也參加了會議。他們見面前甘廠長打電話跟我說要我告訴張喜壽每月工資將近1100元。第二天(即2009年2月16號)張喜壽就開始到公司裏上班,工種是清花車間檔車工。受傷時張喜壽在公司裏上了十幾天班。

原告代理人:好的,法官,我已詢問完。

審判長:現在請被告訴訟代理人進行發問

被告訴訟代理人:我想問壹下,妳和原告除了工作外,平時關系怎樣?

證人王蓉:平時就是同事關系,但私下關系也還可以

被告訴訟代理人:就妳了解原告是壹個怎樣的人?

證人王蓉:平時不怎麽說話,但工作很老實

被告訴訟代理人:那妳們倆主要負責什麽工作呢?

證人王蓉:主要是清花車間檔車工種

被告訴訟代理人:好,我已詢問完

審判長:原被告雙方還有什麽需要向證人發問的嗎?

原被告:沒有

審判長:證人可以退庭。請原告繼續舉證。

原告訴訟代理人:證據3張喜壽病例,上面顯示:“出院診斷:1、左上肢碾壓傷:①左上肢毀損傷②失血性休克 2、左頸部軟組織挫傷。”

審判長:請法警將原告出示的證據提交法庭。被告對原告方所出示的證據有無異議?

被代:沒有異議。

審判長:請原告繼續舉證。

原告訴訟代理人:證據4《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上寫明:“根據調查並依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第壹款之規定,認定張喜壽於2009年3月3日在工作中因機械事故所受到的傷害屬工作原因所致,符合認定工傷的條件,現認定為因工受傷。”

審判長:請法警將原告出示的證據提交法庭。被告對原告方所出示的證據有無異議?

被告方:沒有異議。

審判長:請原告繼續舉證。

原告訴訟代理人:證據5《武漢工傷(職業病)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鑒定書上寫明:“依據《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 16180-2006)的國家標準,經我委審定,被鑒定人工傷(職業病)的致殘等級程度為三級。”

審判長:請法警將原告出示的證據提交法庭。被告對原告方所出示的證據有無異議?

被代:沒有異議。

審判長:請原告繼續舉證。

原告訴訟代理人:證據6《傷殘人員輔助器具裝配評估意見書》,對原告的診斷結果表明原告可以配置國家普及適用型三自由度上臂感應手(五指抓握)假肢。

審判長:請法警將原告出示的證據提交法庭。被告對原告方所出示的證據有無異議?

被代:沒有異議。

審判長:請原告繼續舉證。

原告訴訟代理人:證據7《關於對張喜壽配置輔助器具的確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武漢市企業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辦法》,張喜壽的傷殘程度為三級,可以配置國產普及型假肢。

審判長:請法警將原告出示的證據提交法庭。被告對原告方所出示的證據有無異議?

被代:沒有異議。

審判長:請原告繼續舉證。

原告訴訟代理人:證據8 勞動能力鑒定費、假肢鑒定費、勞動能力檢查費、交通費發票。***計金額1050元。

審判長:請法警將原告出示的證據提交法庭。被告對原告方所出示的證據有無異議?

被代:有異議。交通費中到武漢市第壹醫院做檢查的費用不屬於工傷傷殘中包含的費用。

審判長:原告還有沒有其他的證據?

原告訴訟代理人:沒有。

審判長:被告有無證據要向法院提供?

被告訴訟代理人:有。《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中第34條明確規定:工傷人員因公致殘被鑒定為壹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並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審判長:請法警將被告出示的證據提交法庭。原告對被方所出示的證據有無異議?

原代:沒有異議。

審判長:請被告繼續舉證。

被告訴訟代理人:證據2原告的工資單顯示其每月工資應為800元每月。

審判長:請法警將被告出示的證據提交法庭。原告對被告方所出示的證據有無異議?

原代:沒有異議。

審判長:被告還有沒有其他證據?

被告訴訟代理人:沒有。

審判長:下面出示由本庭依職調查的證據。經原告張喜壽申請,2009年7月9日,經本庭委托,武漢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原告工傷傷殘程度進行鑒定,現在宣讀鑒定結論通知書:鑒定人姓名:張喜壽,性別:男,年齡:25,身份證號碼:420117198411107572 家庭住址:武漢市新洲區陽邏街吳家田146號 用人單位名稱:武漢市三興紡織有限公司 單位地點:新洲區陽邏工業園 根據妳(單位)於2009年6月25日向我委提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專家組對妳的傷殘情況進行鑒定後提出的診斷意見,依據《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 16180-2006)的國家標準,經我委審定,被鑒定人工傷(職業病)的致殘等級程度為三級。如對本鑒定結論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結論通知書後15天內向本省勞動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申請。武漢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2009年7月9日。請法警將證據交給原告和被告。

審判長:原告對此證據有無異議?

原告訴訟代理人:沒有。

審判長:被告對此證據有無異議?

被告訴訟代理人:沒有。

審判長:經過法庭質證,本庭對以下證據予以認定:原告出示的三組證據,被告出示的證據1、2。原被告在事實方面有無補充?

原告訴訟代理人:沒有。

被告訴訟代理人:沒有。

審判長:經過法庭調查,本庭對以下事實給予認定:2009年2月16日武漢市三興紡織有限公司聘用張喜壽到其單位上班,從事清花車間檔車工作,口頭約定月工資為1100元,未辦理工作保險。2009年3月3日13:00時左右,張喜壽在武漢三興紡織有限公司清花車間上班過程中,左臂不幸被機器絞斷,張喜壽立即被送往武漢市普愛醫院治療,住院21天,於2009年3月24日出院,出院診斷為:1、左上肢損毀,失血性休克;2、左頸部軟組織挫傷。醫院建議繼續對癥治療,佩戴義肢。依據《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 16180-2006)的國家標準審定,被鑒定人工傷(職業病)的致殘等級程度為三級。《傷殘人員輔助器具裝配評估意見書》,對張喜壽的診斷結果表明張喜壽可以配置國家普及適用型三自由度上臂感應手(五指抓握)假肢。在張喜壽被送往醫院後,武漢三興紡織有限公司支付了其醫療費,並以每月800元的標準支付了張喜壽三個月的工資。法庭調查階段結束,下面進入法庭辯論階段。根據雙方向法庭提交的起訴狀、答辯狀以及相關的證據材料,基於對事實的認定,本庭認為本案的爭論焦點為:

1、 是否應該保留原告與被告的勞動關系、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2、 被告是否應該賠償原告所要求賠償的經濟損失金額及賠償的具體內容。

原被告對本庭歸納的爭議焦點有無異議?

原告訴訟代理人:沒有

被告訴訟代理人:沒有

3、 審判長: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的規定,現在進行法庭辯論。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應圍繞本案爭議焦點,結合法庭調查的具體情況以及適用法律方面進行綜合性發言。辯論中應當實事求是,在法律範圍內尊重客觀事實,以理服人,不應涉及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和進行人身攻擊,不得重復發表意見,包括不再重復事實、不再重復證據以及質證意見。

4、 審判長:下面由原告被告雙方及其訴訟代理人針對第壹個爭議焦點“是否應該保留原告與被告的勞動關系、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發表辯論意見。首先由原告發表辯論意見。

原告::我方發表以下三點辯論意見:

第壹,張喜壽是被告武漢三興紡織有限公司的正式職工,這在上述的證據1和證據2已經闡述,這裏不再重復。公司職工在工作中受傷,公司應該承擔其生活保障基本需求。

第二,《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如果有的企業不參加工傷保險的社會統籌,壹旦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壹切費用也都要由企業遵照《條例》中的有關規定支付。”根據以上分析,被告武漢三興紡織公司必須參加工傷保險,遵照《條例》給予職工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根據《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由於道路、航運、航空、鐵路等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或者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時所發生的工傷,或職工工傷涉及其他民事傷害賠償的,應按照有關規定索取傷害賠償。獲得的傷害賠償低於工傷保險待遇的,根據用人單位是否參加工傷保險,由經辦機構或所在單位補足差額部分。因此,被告武漢三興紡織公司應該保留原告與被告的勞動關系、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審判長:現在由被告及其代理人發表辯論意見。

被告:我方針對原告方提出的辯論意見發表以下觀點:

第壹, 張喜壽已經認定為三級傷殘,不能同正常職工壹樣在公司車間工作。如果繼續保持其與公司的勞動關系,繼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會導致公司的利益受損。

第二, 我方堅持根據《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中第34條規定,讓張喜壽退出工作崗位,解除勞動關系,公司支付壹定的補償費用。

審判長:被告有無新的辯論意見?

被告:沒有。

審判長:原告有無新的辯論意見?

原告:沒有。

5、 審判長:下面由原被告雙方及其訴訟代理人針對第二個爭議焦點“被告是否應該賠償原告所要求賠償的經濟損失金額及賠償的具體內容”發表辯論意見。首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發表辯論意見。

原告:我方主要有以下辯論意見:

第壹:根據證據2、證據3、證據5,已經可以證明原告遭受了嚴重的身體損傷,已經鑒定為三級傷殘。其是在為被告武漢三興紡織公司工作時受傷,理應由公司承擔所有治療費用,包括配制義肢的費用。

第二:根據原告村委會的調查筆錄,原告的父親中風在床,母親和兩個姐姐都是弱智,屬於無勞動能力者,出事前原告的工資是家裏的唯壹來源,家裏十分貧困。原告因公致殘,喪失正常勞動能力,公司應該提供應有的經濟保障。

審判長:現在由被告及其代理人發表辯論意見。

被告:我方堅持原告費用中到武漢市第壹醫院做檢查的費用不屬於工傷傷殘中包含的費用。

審判長:被告有無新的辯論意見?重復的不用再說。

被告:沒有。

審判長:原告有無新的辯論意見?

原告:沒有。

審判長:圍繞爭議焦點,雙方當事人進行了充分的法庭辯論,雙方無新的辯論,法庭辯論階段結束。現在由雙方當事人進行最後陳述,在最後陳述階段雙方當事人可以簡單明確的表明對於本案的處理意見和各自是否堅持訴訟主張的意願。首先,請原告方作最後陳述。

原告:自從我2009年2月16日在公司車間上班出事後,家裏為了給我治病已經負債累累。雖然公司墊付了醫療費,但是配制義肢的費用對於我來說實在是太高昂。公司在我出院後的冷漠態度,對我也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傷害。

我的父親今年60歲,中風癱瘓在床。母親和兩個姐姐都是弱智,我家現居住在吳家田146號壹棟三件兩層的樓房裏,地勢低矮,房屋潮濕,年久失修。為了我今後成家和壹家人的生活保障。我要求用算斷的工傷保險金敬愛那個房屋改建成壹棟四間七層的樓房。房屋租金的收入應該基本可以保障全家生活來源。所以這筆錢關系到我壹家人的生存和我的將來生活。為了維護我的合法權益,希望法庭支持我的訴訟請求,做出合理判決。

被告:我認為原告要求我公司賠償的487056.22元實屬不和情理,如此巨大的索要對於我們這個小公司來說是不小的數字!原告在工作中出現事故,我公司已經墊付了醫療費。如果繼續提供其要求數額的保障金,企業利益將受到損害。而且原告工作中出現事故,也由壹部分責任是由於其操作失誤導致的,怎麽能讓公司全部承擔後果呢?

審判長: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8條之規定,判決前能夠調解的可以進行調解。原告,是否同意調解?

原告:不同意

審判長:由於原告不同意調解,本庭不再組織調解,合議庭需要對本案休庭十五分鐘進行評議。

審判長:下面宣布休庭,由合議庭進行評議,評議後繼續開庭(敲擊法槌)。

書記員:全體起立,請合議庭退庭。(合議庭下)

(十五分鐘後)

書記員:休庭時間到,請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

審判長(坐定後):坐下。

審判長:(敲擊法槌後宣布)現在繼續開庭。

經合議庭評議認為:原告張喜壽在武漢三興紡織公司上班期間出現事故,被勞動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原告應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職工致殘被鑒定為壹至肆級的,應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原告是三級傷殘,因此,被告提出的解除勞動關系、壹次新算斷工傷保險待遇的請求,本庭不予支持。原告因左上肢毀損,為了生活需要,經武漢市幾湖北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配置國產普及型假肢,因此,本庭支持原告配置國產普及型假肢,因被告未為原告辦理工傷保險,因此上述各項費用均應由被申請人承擔。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三條,第三十三條、《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257號)第三十二條等規定,現在進行宣判:

書記員:(全體起立)

壹、 被告支付原告壹次性傷殘補助金16000元、住院夥食補助費1050元、勞動能力鑒定費950元、勞動能力檢查費228.22元、交通費550元。

二、 原告退出工作崗位,被告從2009年6月起按月支付原告640元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在扣除個人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後,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三、 被告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2009年3月起為原告辦理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雙方繳納各自應繳費用。

四、 被告派人與原告壹起到湖北省假肢矯形技術中心為原告配制國產普及型假肢,壹切費用均由被告支付。如果需要更換假肢,相關費用仍由被告支付。

五、 駁回原告其他訴訟申請。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於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xx,審判員:XXX

2010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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