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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縣辦出入境的電話及需要什麽證件才可以辦

為規範往來港澳通行證(以下簡稱通行證)和簽註的受理、審批、簽發管理工作,提高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依法行政和科學管理的水平,充分體現公開、公正、公平原則,特制訂本規範。

第壹章 受 理

壹、 受理部門

(壹) 內地居民辦理通行證及簽註,須由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縣、市(含地區、地級市、直轄市,下同)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申請。但下列情形除外:

1、 往來港澳從事商務活動的,由單位所在地縣、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申請。

2、 進入香港後需辦理延期簽註的,由廣東省公安廳深圳出入境簽證辦事處(以下簡稱深圳簽證辦)受理申請。進入澳門後需辦理延期簽註或者赴香港簽註的,由廣東省公安廳珠海出入境簽證辦事處(以下簡稱珠海簽證辦)受理申請。

3、 現役軍人,由部隊駐地縣、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申請。

(二) 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來內地後辦理通行證及“其他”類簽註的,由居住地縣、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申請。

二、 申請事由和條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並符合相應條件的人員,可申請辦理通行證及簽註:

(壹) 探親。內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壹,需要往來香港或者澳門探親的:

1、 親屬為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或者非永久性居民的。

在已開辦居民個人赴香港或者澳門旅遊(以下簡稱“個人遊”)地區的常住居民,可探望的親屬是:配偶、父母、子女。

在未開辦“個人遊”地區的常住居民,可探望的親屬還包括:(外)祖父母、(外)孫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叔(伯)、舅、姑、姨、侄子女、外甥(女)。

符合以上條件的內地居民,其配偶和未滿16周歲的子女,可隨同申請往來香港或者澳門探親。

2、 親屬為外交部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工作人員或者解放軍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部隊人員的。

(二) 商務。內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壹,需要往來香港或者澳門商務的:

1、 在內地的企業或其他單位工作的內地居民,受單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門從事商務等活動的。

企業是指:在國家工商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各類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其他單位是指:在國家主管部門登記成立,並在稅務機關辦理登記的事業單位;外國(地區)駐華新聞機構;外國(地區)駐華使領館、代表處;國際組織駐華代表處;律師事務所、民辦學校、民辦醫院。

2、 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赴香港或者澳門從事商務等活動的。

3、 駕駛往返內地與港澳地區的專用交通工具的。

(三)團隊旅遊。內地居民參加指定旅行社組織的旅遊團隊赴香港或者澳門旅遊的。

(四)個人旅遊。經批準開辦“個人遊”地區的常住居民個人赴香港或者澳門旅遊的。

(五) 短期居住。內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壹,經香港、澳門有關部門批準,可在香港或者澳門短期居住的:

1、 持香港入境事務處簽發的進入許可,赴香港就學、工作、培訓、勞務或者投靠親屬的。

2、 被澳門高校錄取赴澳門就學的。

3、 經澳門治安警察局核準赴澳門勞務、親屬隨任的。

4、 經澳門社會文化司批準赴澳門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部門工作的。

(六) 其他。有下列情形之壹,需要往來香港或者澳門的:

1、 內地居民因治病、奔喪、參加訴訟、應試、個人學術交流、參加展覽會等,確需往來香港、澳門的。

2、 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來內地後,需往來香港、澳門的。

3、 持附有短期居住簽註通行證的內地居民進入澳門後,需往來香港的。

(七) 簽註延期。持短期居住簽註在香港或者澳門短期居住的內地居民,簽註有效期屆滿,仍具備原申請條件,需繼續往來香港或者澳門的。

三、 申請材料

(壹) 填寫完整並貼有申請人近期正面免冠藍底彩色照片(48X33mm)的《中國公民往來港澳地區申請表》(格式見附件,略)和相同規格照片壹張。

(二) 提交申請人身份證明:

1、 內地居民提交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復印件(未滿16周歲的可只提交戶口簿復印件)。

2、 現役軍人可提交士兵證或者軍官證復印件。

3、 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提交中國護照和在國外定居的證明復印件。

(三) 提交工作單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見。

(四) 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

(五) 持有有效通行證的,還須提交通行證。

四、 關於工作單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見的具體規定

(壹) 意見的內容。該意見由工作單位或者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負責出具,可直接填寫在申請表的相應欄目內並加蓋公章,也可單獨開具。意見應包括下列內容:申請表所填內容是否屬實、申請人是否具有法定不準出境的五種情形,是否同意申請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門(不同意的要說明理由)。

(二) 意見出具單位。1、 國家工作人員,按照組織、人事管理權限和行政隸屬關系出具單位意見。

2、 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員工,由所在企、事業單位法人代表或其授權的單位人事、保衛部門出具意見;法人代表本人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由相應的人事管理部門出具意見。

3、 大、中學校在校學生,由其所在學校出具意見。

4、 現役軍人,由其所在部隊單位按規定出具意見。

5、 其他人員,由其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見;其中由勞務公司組織赴港澳地區從事勞務的人員,也可由指定勞務經營公司出具意見。

(三)下列人員,無需提交工作單位或公安派出所意見:

1、 已實行“按需申領護照”的地區,不屬於登記備案人員的。

2、 內地居民根據本規範向非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交申請的。

3、 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來內地後,需往來香港、澳門的。

五、 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

(壹) 探親。1、 親屬為香港或者澳門居民的,提交其香港或者澳門居民身份證和與港澳親屬的關系證明。

親屬關系證明包括下列證件和證明(受理部門可根據申請人與香港或者澳門親屬的關系要求提交其中的壹項或數項):

戶口簿,結婚證,出生證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香港登記事項證明書,澳門居民身份資料證明書。

已辦理通行證赴香港或者澳門探親的申請人,在該通行證有效的期限內再次申請探望同壹親屬的,無須提交親屬關系證明;但因各種原因需要換發、補發通行證的,需重新提交親屬關系證明。

2、 親屬為外交部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工作人員或者解放軍駐港澳部隊人員的,提交上述單位出具的證明函件(證明樣式見附件,略)。

(二) 商務。1、 在企業或其他單位工作的內地居民,受單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門從事商務等活動的,可預先向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備案。經審查認定符合條件的備案單位,發給《企業、單位人員辦理赴港澳商務簽註備案證明》(以下簡稱《備案證明》,證明樣式見附件,略)。

(1) 已辦理備案的人員,提交《備案證明》。

(2) 未辦理備案的人員,提交以下證明材料: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復印件,稅務登記證書復印件,勞動(聘用)合同復印件,單位委派申請人赴港澳從事商務等活動的證明(證明樣式見附件,略)。

備案項目包括:單位註冊登記信息、經營狀況信息、當年擬派遣赴港澳人員信息等。《備案證明》中的人員名單發生變化的,可申請變更,但原則上1年只允許變更1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出入境管理處(局)應制定本地區單位登記備案的標準和具體操作細則,並對外公布。

2、 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赴香港或者澳門從事商務等活動的,提交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書復印件。

3、 屬於駕駛往返內地與港澳地區的專用交通工具的人員,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由廣東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部門規定並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備案。

(三) 團隊旅遊、個人旅遊。無需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

(四) 短期居住。1、 屬於赴香港就學、工作、培訓、勞務或者投靠親屬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務處簽發的學生、工作、培訓、勞工或者依親類進入許可。

2、 屬於被澳門高校錄取赴澳門就學的,提交經澳門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核準的澳門高等院校錄取通知書。

3、 屬於經澳門治安警察局核準赴澳門工作的,提交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發出的非本地勞工預報名單;商務部《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勞務合作項目審批表》復印件。

4、 屬於在澳門工作人員隨任親屬的,提交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發出的勞務人員親屬證明。

5、 屬於經澳門社會文化司批準赴澳門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部門工作的,提交澳門社會文化司批準文件。

(以上各類證明文件式樣見附件,略)

(五)其他。1、屬於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來內地後需往來香港、澳門的和持附有短期居住簽註通行證的內地居民進入澳門後,需往來香港的,無需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

2、屬於內地居民因治病、奔喪、參加訴訟、應試、個人學術交流、參加展覽會等,需往來香港、澳門的,需提交與該特殊情況相應的證明材料。

(六)簽註延期。1、屬於赴香港就學、工作、培訓、勞務或者投靠親屬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務處簽發的學生、工作、培訓、勞工或者依親類延期許可。

2、屬於被澳門高校錄取赴澳門就學的,提交經澳門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核準的澳門高等院校在校證明書。

3、屬於經澳門治安警察局核準赴澳門工作、投靠親屬的,提交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發出的非本地勞工預報名單。

4、屬於在澳門工作人員隨任親屬的,提交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發出的勞務人員親屬證明。

5、屬於經澳門社會文化司批準赴澳門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部門工作的,提交澳門社會文化司批準文件。

六、 受理工作

(壹) 申請材料的提交。申請人須本人前往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交申請材料。但下列情形除外:

1、在同壹受理部門再次申請辦理簽註的,可委托他人或由監護人提交申請。

2、申請人年齡已滿70周歲或者身患重病等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申請手續的,可委托他人提交申請。

3、申請人年齡未滿16周歲的,須由法定監護人陪同提交申請,或者由法定監護人提交申請。

4、申請赴港澳地區從事勞務的人員,可由指定的勞務經營公司指定專人負責辦理有關手續。

以上情形中,被委托人須提交委托書,交驗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證件;法定監護人須交驗本人的身份證明。勞務公司須事先將該公司的印章、負責人簽名等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備案。

(二) 申請材料的審核。受理部門應當核對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查驗申請表是否填寫完整;出具的工作單位或公安派出所意見是否規範,其他各類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復印件與原件是否壹致;核查申請人是否持有有效通行證、是否屬於登記備案人員、是否屬於不予受理的情形。

受理人員經查驗合格後收取申請材料,在有關材料復印件上加蓋“與原件核對無誤”章並簽名;認為有疑點的,應進行必要的詢問。

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有關受理規定的,應受理申請,並出具回執。回執上應寫明申請人姓名、身份證號、前往地、申請事由、受理申請時間和預約取證時間,並加蓋受理部門公章。

對申請不予受理的,應在申請表上填寫不予受理的決定及理由、依據,註明日期,並加蓋受理部門公章,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

對申請材料不齊全、不規範的,受理人員應壹次性向申請人說明需補充的申請材料。

(三)申請材料的報送

經受理部門審驗合格準予受理的申請材料,由受理部門出具受理意見後,將申請材料報送審批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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