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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協議能否公證

法律分析: 股權代持協議法律並未強制要求公證,股權代持協議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都是有效的。代持股權的風險如下:

1、關於股權比例的約定,公司的股權在未來存在多種變化的可能性;

2、實際出資人難以確立股東身份的風險;

3、名義股東侵害實際出資人利益的風險,比如:名義股東不向實際投資人轉交資產收益,濫用股東權利,擅自處置股權等。

4、名義股東的風險,比如:當實際投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時,若債權人追索,則名義股東需要在承諾的出資範圍內承擔補繳出資的義務,而不能以其不是實際投資人為由拒絕承擔責任。

5、未來股權轉讓的稅務風險。如果實際出資人和名義股東各司其職良好合作,以上風險也許都能避免。但是代持協議還有壹個繞不開的問題——即未來股權轉讓的稅務風險。當條件成熟、實際出資人準備解除代持協議時,稅務問題就隨之而來,通常,稅務機關對於當事人辯稱因為股權代持關系,並未發生股權轉讓的說法並不認可,要求按照公允價值計算繳稅。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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