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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男子 9 塊 9 賣父親自制酸菜被買家索賠1000元?

新聞之所以上熱搜,關鍵在於“老農”“哭泣”“自制腌菜”“十倍賠償”。順著這個邏輯說壹下這個過程。

1、為什麽在網上購買“自制鹹菜”的消費者有理由要求十倍的賠償呢?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壹千元的,為壹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另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11條“生產經營未標明生產者名稱、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消費者主張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壹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簽標註事項另有規定的除外。”

新聞中購買鹹菜的消費者就是以“自制鹹菜”系預包裝食品,沒有生存日期、保質期的三無產品來索賠。消費者預先設定,自制鹹菜就是預包裝食品,進而應當《食品安全法》為規定懲罰性賠償主張損失。

2、為什麽說“自制鹹菜”不是預包裝食品?

首先,《食品安全法》對於“食品”和“預包裝食品”都有明確的定義,“食品是指食品,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預包裝食品,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但是新聞中的鹹菜加上了包裝就壹定是“預包裝食品”嗎?事實並非如此,從食品安全的對於預包裝食品的定義可以看出是預先包裝進而再出售的,老人家自制的鹹菜最多也只是放在瓶瓶罐罐的容器裏怎麽能算預先包裝呢?後期在網上銷售為便於運輸,尤其為防止菜液滲漏采用了塑料袋子包裝的形式,生產過程中的預先包裝完全兩回事。

3、自制鹹菜不能按照《產品質量法》中的“食品”或者“預先包裝食品”要求十倍賠償。

十倍賠償有前提,並非所有三無產品都應當十倍賠償,《產品質量法》第148條規定的很明確“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標簽和說明書內容雖然不符合產品規定,但是不影響食品安全,不會誤導消費者的不能主張十倍賠償。

“自制鹹菜”應當屬於初級農產品,這個在《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裏有定義“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這樣讀起來有循環定義的意思,好像還是不太明白。

商務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2004年4月4日《關於開展農產品連鎖經營試點的通知(商建發[2005]1號)》通知中的附件:食用農產品範圍註釋有相對比較明細的界定,該附近中提到“食用農產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種植物、畜牧、漁業產品及其初級加工產品,(4)腌菜、鹹菜、醬菜和鹽漬菜等也屬於食用農產品範圍”。

所以呢,農民自己基於農產品本身稍作加工即出售的並非《產品質量法》嚴格意義食品或者預先包裝食品。《產品質量法》主要是約束工業食品加工,在食材的基礎上對於食品進行整體上味道、形狀、外包裝等等的壹個操作過程;而初級農產品只是對於農業產品收工式地加工,兩者之間有完全的區別。不是說初級農產品就完全沒有質量或者安全標準了,這個在《產品質量法》中有明確的規定“供食用的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以下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有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有關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對農業投入品作出規定的,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

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是天大的責任,不管是工業食品還是初級農產品,只要是入口的東西,安全永遠是第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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